各位法律的先知們 你們好
去年10月發生車禍 因為機車被汽車撞
機車有損害 向被告求償 被告不願意賠
於是我提告過失傷害 已進入司法程序
目前警方的初判表
是寫我停車的位置未依規定
對方則是起步應注意而未注意(檢事官不採用)
目前是出庭兩次,肇事鑑定庭一次(在監理所)
第一次偵察庭,被告有出庭接受詢問
第二次出庭與肇事鑑定,被告就都沒出庭了,因此肇事委員會是寫說"無法鑑定"
第一次出庭的過程中,他一直硬凹是我突然衝出來的
我在事發的隔兩天,也親自到附近有攝影機的店家,郵局,加油站詢問是否有錄到案發過程
但都徒勞無功,都只照到門口
第二次出庭的時候檢事官就跟我說
他會再將案子送到"省級的肇事鑑定庭(反正就是地方的上級機關)"
#請各位法律的前輩們"先相信"我是停等的時候被撞的情況下#
如果被告這次也不出庭,然後在第三次訊問庭依然一樣硬凹說是我衝出來的話
是不是就真的只能不起訴處分
我只是覺得 如果他有在肇事鑑定委員會出庭,接受詢問,結果還是問不出結果,我認了
但他都不參加肇事委員會,
在偵查庭也死不承認
,就真的只能這樣自認倒楣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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