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條租屋契約合理嗎?
我與房東的租賃契約中有一條
「乙方若有違約事項,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此涉訟所繳
納之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是房東,乙方是我
因最近某些原因必須提前遷出,注意到契約上的這條。
意思就是,甲方可要求所有的損害賠償,如果要打官司,律師費也必須乙方出。
我的問題在於,是否今天房東就可以提出各種無理的賠償要求,如果我對這些要求有
異議而打官司的話,我還必須幫她付律師費?
假如今天契約說違約只要賠1萬,但房東要求給3萬,因律師費一個人就要5萬的話,我就
必須摸摸鼻子給她3萬? 因為幫她付律師費反而更不划算。
這樣是不是房東不管提什麼要求我都必須照做,才不吃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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