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大家幫我看看我的民法擬答

看板LAW作者 (ruby)時間10年前 (2015/04/16 17:20),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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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第一次PO法律相關問題的文 不知道PO在這兒是否正確 想請各位幫忙檢視我的解題架構 我對民法實力題的解題架構還不甚熟悉 麻煩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批評指教 感激不盡!!!!! 題目如下 某甲剛考上駕駛執照,即至乙經營的中古汽車行購車,中意某年度福特 千里馬,價金十萬元。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表示卻無其事,甲即付 款取車。三日後,甲的友人詳加檢查,發現該車卻曾嚴重肇事,甲即開車至乙 處,表示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十萬元,已表示不知丙的不實陳述,拒不返 還。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我的解題如下 一、甲可依民法第92條第1條撤銷與乙的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不成立。 1.甲發現其購買的車為肇事車後,把車開至乙處,表示撤銷此買賣契約,並請 求返還十萬元。因甲受有十萬元損害,乙受十萬元之利益。 2.丙使甲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為詐欺行為,分述要件如下: (1)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卻表示若無其事,為不實回答。符合詐欺行 為。 (2)因丙表示該車不曾肇事,而甲進而付款取車,亦是丙的詐欺行為使甲陷於錯 誤及為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3)丙希望甲不知其購買的車為事故車,有詐欺的故意。 (4)此題屬於第三人詐欺,相對人為乙,而第三人為丙。因乙是丙的雇主,在此 情形下,構成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店員丙為老闆乙的履行輔助人,因 此丙的故意詐欺,就是乙的故意詐欺,此時回到第92條前項,甲因被詐欺而為 意思表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3.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 其意思表示。因甲受店員丙的詐欺,故甲可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4.甲和乙的買賣契約撤銷後法律效果 (1)依據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2)撤銷買賣契約後,法律上原因不復存在。 二、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乙要求返還十萬元價金。 (1)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 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因甲和乙的買賣契約,經甲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已無法律上原因。此時 甲受有損害,乙受有利益。故乙應返還十萬元價金予甲。 三、依上所述,甲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十萬元價金返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48.18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9176039.A.D2D.html

04/16 19:31, , 1F
作業嗎?請洽國考版
04/16 19:31, 1F

04/16 20:14, , 2F
光就此敘述題目事實可能為1.此車為肇事車,乙知,丙不知
04/16 20:14, 2F

04/16 20:15, , 3F
2.乙知,丙知,並為虛偽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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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0:16, , 4F
這會影響到乙/丙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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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0:16, , 5F
也會影響到丙是詐欺還是使甲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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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0:17, , 6F
題目沒註明的話你可能必須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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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0:24, , 7F
(1)寫大前提、法律上爭點 (2)寫函攝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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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Btxdq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