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董事長是否能代表公司的法律依據?
事情是這樣的
朋友的公司(建築公司)在某個社區有大約十餘間房子
建築公司的老闆(董事長)本身也住在裡面 結果社區要開社區大會時
住戶質疑老闆:「如果因為你是建築公司的老闆,你就來開會,
那以後我們就不用開會啦,反正你房子那麼多,就你說了算就好啦!?」
我大略查了一下 公司其實就是個法人,法人本身除了專屬於自然人之外的
權利,亦有權利能力,而其權利能力通常就是由「老闆」也就是(董事長)來行使?!
所以是不是其實只要老闆(老闆=董事長=住戶)就能夠代表公司(那十幾戶房子的所有權)
老闆=董事=住戶
住戶=所有權人(老闆=董事)→在管理委員會時發表意見呢
可不可以告訴我法源依據呢 謝謝~~~
PS:我知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有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
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
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這部份先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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