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物權無因性與善意受讓

看板LAW作者 (桑已斯尬的)時間9年前 (2015/03/01 18:25), 編輯推噓2(3132)
留言3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版上先進 大家好 記得小弟大一時初學民法總則時就有提到過有關物權的無因性 雖然早期也有有因說的見解 但目前實務通說似乎是採無因性的理論 就小弟對此初步的理解 物權行為即便無法律上原因仍不影響其效力 但小弟在看有關物的無權處分的題目時 一般的解法都是以民法第八百零一條 以及第九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善意受讓的制度來解題 有疑問的是既然移轉後物權行為有效  那無權處分的人移轉物品後 該相對人應該就是屬於有權占有然後取得所有權吧 那既然這樣八零一條及九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是不是只是用來避免有不當得利之情形呢? 煩情替不才解惑一下 謝謝大家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19.2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5205556.A.395.html

03/01 18:57, , 1F
你問的問題前後沒有什麼關聯性...
03/01 18:57, 1F

03/01 18:58, , 2F
物權移轉成立不等於相對人必然屬於有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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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9:43, , 3F
可是移轉以後不就取得所有權了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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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9:44, , 4F
這樣何必再有善意受讓制度 還是我有哪個地方的觀念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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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9:46, , 5F
....我看不懂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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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19:48, , 6F
物權行為有效與善意受讓成立是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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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0:14, , 7F
取得所有權跟有權占有是不一樣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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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0:15, , 8F
既然物權有無因性,那麼為什麼無權處分物還會有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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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0:16, , 9F
不是應該直接取得所有權,而不必再有善意受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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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0:17, , 10F
不曉得是我哪部分的觀念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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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權= 買了 獲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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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佔有= 租了 借了 妳覺得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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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易取得制度的目的在於"補正處分人無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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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直接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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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妳太貪心了,妳從善易取得的要件開始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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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 公示外觀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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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善易取得的目的就是要解決第一個要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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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沒關係,以後就會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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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1:47, , 19F
最後,妳把物權要處理的事情跟債權要處理的事情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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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1:48, , 20F
去把王澤鑑的不當得利那本看ㄧ看就懂無因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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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1:51, , 21F
我看你沒有到Ulster大的那句話有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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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1:52, , 22F
我想對你最有幫助的應該是快去搞懂善意受讓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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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3:28, , 23F
把教科書拿來多翻幾遍吧...無因性不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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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明顯,無因性你自己都說了,(是物權行為有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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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債權或說物權變動的內在原因無效後,物權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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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效。)先決條件自然是物權行為本身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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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是物權行為有無效力的討論,是更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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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無因性無關,而善意受讓是無權處分後,法律規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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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意思表示)取得物權的方式,也是討論物權變動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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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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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跟你說,物權(所有權)移轉並非只要把東西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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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跟借東西就不能區別了,所以761告訴我們要交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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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告訴我們要意思和致(讓與而非借用)118告訴我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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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還要有處分權。以上三項是基本,難的就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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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9:50, , 35F
感謝各位前輩的講解,尤其是c大點出我的問題,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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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09:51, , 36F
我會再多翻翻書的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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