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道交事件通知單(罰單)是否為行政處分
這個問題卡住腦袋蠻久的,請各位鄉民解惑@@
交通勤務警察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通俗稱罰單,
以下簡稱(紅單),該紅單是否為行政處分?
可否對該紅單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之訴?
若紅單不是行政處分,那地方法院當然不能受理該紅單之撤銷之訴。
而撤銷之訴前置作業,應先對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訴願,就是訴願這裡非常的奇怪。
主要是因"警察機關"有可能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處罰機關,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才是裁決是否處罰之機關的狀況,
該交通勤務警察填製之紅單僅為舉發事實與通知行為人到案所用,
行為人應先依道交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紅單)者,應於三十日內,
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處罰機關裁決書做成後,如對裁決書內容不滿,對裁決書
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之訴或給付之訴(還車還牌照還駕照之類)。
"公路主管機關"所作成之"裁決書"才是行政處分。
可是實務上如果民眾拿著警察剛開完的紅單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撤銷之訴,這種狀況應所在多有才是,各地方法院是如何處理與認定這件事的?
例如道交條例第87條,把警察機關紅單誤會為公路主管機關裁決書之狀況,
逕向法院提撤銷之訴。
另該紅單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直接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若該紅單不是行政處分
,民眾為何需把該紅單繳納結案?
也就是警察填製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究為行政處分與否,紅單之公法上性質?
請各位大大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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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eero0333 (1.161.14.108), 01/26/2015 0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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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為人拿罰單直接打撤銷訴訟法院會駁回,接著也不去公路主管機關那裡申訴,也不
繳罰款結案,公路主管機關於是逕行裁決,行為人這時不滿公路主管機關接著的行政處分
,也就是標的是裁決書,也不需要訴願,地方法院這時才會受理撤銷訴訟,罰單若是行政
處分,也須撤銷,但沒有經訴願的情形,可以跟著裁決書一起提撤銷?
前面警察做的罰單是行政處分,後面公路主管機關做的裁決書也是行政處分,但是依特殊
的訴願機制,只能逕行對法院提撤銷後面的裁決書,不知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因為如對著罰單提訴願,找警察機關,警察機關應會移轉給公路主管機關,接著就是公路
主管機關製作裁決書,這樣似乎無法對著罰單這個行政處分直接提出撤銷之訴,只能等裁
決書做成後再向法院一併提出?
※ 編輯: heero0333 (1.161.11.155), 01/26/2015 12: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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