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釋字第 7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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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07 號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依法 104 年 12 月 28 日後,【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失其效力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中,僅有一份敘薪標準表說明,其他均為附表 在此請益: 在新法出現前,是否為 104 年 12 月 28 日後均無法進行薪級改敘? 還是只要 104 年 12 月 28 日前入學碩博班,之後仍可以改敘? 附件(一):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H015001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DOC 五、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   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附表一公立各級教職員敘薪標準表.PDF 附表二公立中等學校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三公立國民小學教員薪級表.PDF 附表五 公立中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六 公立小學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附表四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PDF 格式一敘薪請示單.PDF 格式二敘薪通知書.PDF 格式三報備名冊.PDF 附件(二):釋字第 707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7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1年12月28日 [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 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 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 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 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解釋參照)。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 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 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 以保障。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 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 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 所許。   有關教師之敘薪,除尚未施行之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外,教師法及其他法律 尚無明文規定。教育部於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下稱系爭辦 法),作為教師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下稱上開教 師)敘薪之處理依據(系爭辦法第一條參照)。按系爭辦法固係教師待遇相關法 律制定前之因應措施,惟此種情形實不宜任其長久繼續存在。系爭辦法自六十二 年訂定施行迄今已久,其間,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二十條(尚 未經行政院以命令定施行日期)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第一項,均分別明定教師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惟有關教師之待遇,迄 今仍未能完成法律之制定。系爭辦法係規範上開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 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事涉上開教師待遇之所得 ,係屬涉及上開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 為依據,核諸首開說明,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自屬有違。   聲請人雖僅就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關於上開教師在 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按新學歷起敘時,不採計進修期間內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部 分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因上開說明為系爭辦法第二條附表所 附之說明,即屬系爭辦法之一部分,系爭辦法既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本院 自得以系爭辦法為解釋之對象予以解釋(本院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意旨參照)。 惟上開教師之待遇制度,以法律明文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需相當期 間妥為規劃,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制定上開 教師待遇相關法律,以完成上開教師待遇之法制化,屆期未完成制定者,系爭辦 法關於上開教師部分之規定,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浩敏 大法官 蘇永欽 林錫堯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 黃茂榮 陳 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68.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1662258.A.E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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