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合併執行
想請教幾個問題假設某收容人犯了兩條不能安全駕駛的罪名
一條是4個月 另一條是6個月 因此他想合併執行成10個月
1.那他是要寫"聲請定應執行刑"的合併執行狀嗎?
2.那申請合併執行的書狀是否有時效性,我看地檢署網頁是說"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是不是就代表收容人想要隨時寫書狀都可以呢?
還是說像上訴一樣有10日的時效限制過了就無法再聲請合併執行了?
以上問題 幫解答一下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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