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合併執行

看板LAW作者 (踏實)時間9年前 (2014/11/23 20:39),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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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幾個問題假設某收容人犯了兩條不能安全駕駛的罪名 一條是4個月 另一條是6個月 因此他想合併執行成10個月 1.那他是要寫"聲請定應執行刑"的合併執行狀嗎? 2.那申請合併執行的書狀是否有時效性,我看地檢署網頁是說"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 是不是就代表收容人想要隨時寫書狀都可以呢? 還是說像上訴一樣有10日的時效限制過了就無法再聲請合併執行了? 以上問題 幫解答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216.22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6746374.A.E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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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10天的限制,跟檢察署聲請定合併執行刑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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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我不知道阿,你問一下檢察署書記官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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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入監....我想你的室友比法官都還明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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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4+6會小於10拉,要不然合併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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