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2/27補上班
這件新聞最近佔了一點版面
在討論區罵聲四起
其中有一人貼了考試院全國人事法規釋例
法規名稱為: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
其中第六點: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
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予延後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
這是否跟行政院最近公佈的行事歷調整有所衝突?
還是行政院和考試院同級所以不用理會?
難到這兩件完全不相關,是我會錯意這條法規?
或是行政院擁有最終修改權之類的法規我沒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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