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網路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起算

看板LAW作者 (擱淺在深邃)時間9年前 (2014/10/19 00:18),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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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刑事首次告訴無法確認被告身分而不起訴, 後發現新事證再度提告而確認被告身分故起訴並判刑, 唯距發現侵權文章而知有損害已超過兩年, 則民事所謂知有賠償義務人得以刑事確認被告現實身分起算? 還是原告於民事應負完全舉證責任而無涉刑事, 故以知有侵權之網路帳號即起算? 若兩年間無法舉證該網路帳號之現實身分並起訴, 則因未行使請求權而時效消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02.1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3649132.A.2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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