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過失致死罪的間接正犯

看板LAW作者 (來一杯無糖綠茶)時間9年前 (2014/10/13 00:28),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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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林鈺雄教授刑總的第429頁說到 間接正犯有可能利用他人之過失犯行為來違犯 例如醫師T以致死毒藥代處方藥劑注入針筒,並指示護士W以該針筒為病患O注射 護士W也被蒙在鼓裡並且完成注射,O一命嗚呼 護士W如果真的成立過失犯,由於間接正犯都是故意犯,因此在被利用人W成立過失犯時 認定幕後人成立(故意之)間接正犯 看完這段小弟有一個疑問 如果是案例狀況是 甲很討厭乙,想要陷害乙違法,約乙出來喝酒,並且使乙達到危態駕駛罪的程度後 協助乙上駕駛座並放任乙自行開車上路,果不其然,乙因酒醉精神恍惚,過失撞死了路人丙 就危態駕駛罪的部分 乙成立危態駕駛罪,甲不成立此罪的間接正犯(蓋此罪是己手犯) 但乙應該也成立過失致死罪的原因自由行為 所以甲可以成立(故意之)間接正犯嗎?? 可是小弟怎麼想都覺得自己好像想錯了 不知道在哪一個思考環節出問題 想了一整個晚上還是想不通 還請大家鞭小力一點 -- 研究顯示 每天發一個廢文有助於身心健康 促進新陳代謝.調整身體機能 桃花運勢再加持外,更容易找到真命天子 你 今天發廢文了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237.13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3131285.A.F8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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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應該會提前把乙的原因自由行為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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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前置說或間接正犯說可以打掉應該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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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責任說應該也能打掉,但要涵攝很久,考試我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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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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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行為來完成犯罪構成要件,故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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