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疑問

看板LAW作者 (Love Psychedelico)時間9年前 (2014/09/24 15:42),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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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 先進們好 想請教一個問題 甲將其經營之補習班 轉讓經營權給乙由乙接手繼續經營 轉讓之時點適逢舊學期結束、新學期開始之際 嗣後乙經營補習班一學期後 始發現甲原先轉讓之補習班為未立案之違法經營之補習班 因而乙欲主張解除契約 (其依據可能是受詐欺或是主張甲給付不能等等 在此假設確實有解除事由存在) 那麼有疑問的是 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 乙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則甲需返還乙為取得經營權而支付之價金(對價) 想請問 乙是否須將新學期向學生收取之學費(扣除支出之必要費用等) 返還給甲? 之所以會覺得怪怪的 是遇到案例為 轉讓經營權的價金/權利金設為100萬元 而補習班每學期招生所得之學費設為300萬元(已扣除必要費用支出等) 今新接手之受讓人(乙) 經過一學期後 始發現補習班為違法經營 因而向讓與人(甲)主張解除契約 不曉得問題是出在 1.這時乙已無法再主張解除契約? 或是2.甲返還權利金100萬給乙 但可向乙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規定主張乙須返還經營權給甲 而乙因無經營權 並無保有收取學費之法律上原因 那麼所收取之學費是否該歸屬於甲? 以上疑問 還請各位先進前輩給予提示 解惑 謝謝各位的閱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11544576.A.E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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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補習班要怎樣才可以立案?? 這是很重要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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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不可以自己去登記? 乙可登記,我認為契約是甲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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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設備?顧客?.......如乙欠缺某資格不能自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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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教師資格?(以上我都不清楚規定),那這個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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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的契約是雙方明知欠缺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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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還待原PO自己了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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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認定契約無效要回復原狀.....基於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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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原狀不可得,一百萬還給甲很簡單,但是乙ㄧ學期的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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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顯然非無償,不可能全部給甲....要精細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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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簡單法律關係,要進入事實層面慢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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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簡單說設備 客源 師資? 等來自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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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來自乙? 要一一舉出誰可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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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8dO0xu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