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有關拋棄繼承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作者 (夢花月)時間9年前 (2014/08/15 01:25),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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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amilyCircle 看板 #1JxDb5uK ] 作者: c121212941 (夢花月) 看板: FamilyCircle 標題: [問題] 有關拋棄繼承的一些問題 時間: Thu Aug 14 23:44:03 2014 事實上,我不太確定能不能在這邊發這種文章,因為去研究院法律版也沒找到相關處, 如果有哪位板友能帶路那就太感謝了。 過去因為直系親屬斷絕關係,不知道人在哪裡, 在法律上直到知悉死亡才需要拋棄繼承,也能提出無任何聯絡證明, 所以其實雖然放在心上但並不是真的很擔心。 但是最近該直系親屬因為一些事情一直試圖騷擾我們, 出現了電話聯繫以及信件往返的狀況, 我們當然非常希望這些事情處理完後從此不要再聯繫, 如果這個時候該直系親屬突然掛掉而寂靜一段時間, 使我們以為對方放棄騷擾而可以平平安安過日子時, 導致拋棄繼承期限已經過去的情況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問題:由於出現了信件往返與電話連絡,無法證明並不知悉對方死亡之情況, 是否有解套方案? 2.嗣法院依第1156條之1規定,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繼承人陳報時, 繼承人仍應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機會。惟如繼承人仍不遵命開具遺產清冊, 繼承人即必須依第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債務, 若繼承人復未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時,則須依第1162條之2規定, 負清償及損害賠償責任。 問題:因為17年沒聯絡,該直系親屬之遺產清冊開不出來怎麼辦? 3. 現行民法繼承之規定,已修法為全面限定繼承了。 因此無須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了。只是要依民法 第1156條之規定, 於知悉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問題:該直系親屬過去曾有到銀行地下錢莊借錢的前科, 這限定繼承會有奧步被取消的可能嗎?(這或許已經不是法律層面上的問題了......) 好吧,以上的問題或許是杞人憂天,不過還是想知道答案......畢竟法律看的霧煞煞。 偏偏還規定不能預先拋棄繼承...... 然後再來是現在比較急的問題。 該直系親屬已經不在我們的戶口名簿之中,但對方卻能輕易的找到我們現在戶籍地, 由於該戶籍地系屬偏鄉地區,對方沒辦法確定實地,因此跑去找里長要求帶路, 幸好里長反應快擋了兩次,但總有一天會被找到,所以想問一下, 怎麼讓對方找不到我們的戶籍地?畢竟只有兩個老人家住在該戶籍地有點擔心。 (我跟兄弟姐妹是住各自的公司宿舍,工作因素沒辦法一直待在家裡。) 就算搬家,但戶籍地的遷徙對方似乎能夠很輕鬆的找到,是因為戶口名簿的關係嗎? 又該直系親屬如果以小時候曾經照顧過我們(20年前左右吧......)為由, 提出我們必須照護對方,我方不願的話是否犯有遺棄罪之可能? (注:我方在斷絕關係後還背上對方400萬的債務直到近年才還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7.184.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amilyCircle/M.1408031045.A.E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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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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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01:20, , 2F
PttLifeLaw ◎[生活法律] / LAW ◎[法律]
08/15 01:20, 2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121212941 (203.67.184.166), 08/15/2014 01: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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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現信件跟電話連絡與知悉他死亡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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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死了你是繼承人就可以到國稅局去申請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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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繼承是法律層面,錢莊不走法律那就不是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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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拋棄? 你怎麼知道他一定會比你先走? 禍害遺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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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跟戶籍謄本是兩碼子事情,你可以到戶政詢問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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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親屬查詢戶籍該怎麼做。 跟戶口名簿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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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來也就只需要養你的小時候(未滿20歲)。 至於他養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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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如果要求扶養能否拒絕,那是看法官怎麼認為。
08/15 12:13, 10F

08/15 12:14, , 11F
法律沒有斷絕關係,頂多是給人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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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9:02, , 12F
謝謝說明~我會去戶政問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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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9:03, , 13F
不過還是他比我先...(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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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01:00, , 14F
固定幾個月去調次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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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01:03, , 15F
對方是指該直系親屬?你可問戶政好像調戶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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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xF4FZ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