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際私法_婚生子女身分 (似乎已解決,待檢查)
對於以下的題目有所疑惑:
日本籍甲男與美國籍乙女於我國結婚,婚後甲男因案入監服刑十年,
服刑期間乙女與德國籍丙男在台北同居生子丁男,則甲男如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法院得以何國法律為準據?
此題答案為 日本法及美國法。
但我認為,德國法亦可為此法律關係之準據法,原因如下:
根據涉外關係法第51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
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而此題內,由於丁男之生父丙男為德國人,而德國又採國籍血統主義,
故丁之國籍為德國,也因此丁之本國法為德國法,
法院即可依此為此種法律關係以德國法為準據法。
請問前輩們,我這樣說是否合理?或有謬誤的地方?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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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2:51:36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2:52:06
剛剛再看了一次婚生子女身分的準據法,似乎找到解答了:
§51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
為婚生子女....」
而根據其母之夫甲男之本國法-日本民法722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中,妻子怀孕所生孩子推定为丈夫的孩子”。
可知,丁男為甲男之婚生子女,又日本採國籍血統主義,故丁有日本籍。
雖然我沒找德國民法,但我想既然無婚姻關係,丁男應該無法取得德國國籍。
因此,此題之"子女"本國法即為日本法,而非德國法。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3:04:47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3:05:04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