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際私法_婚生子女身分 (似乎已解決,待檢查)

看板LAW作者 (pcman)時間10年前 (2014/06/08 18:29), 10年前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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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下的題目有所疑惑: 日本籍甲男美國籍乙女於我國結婚,婚後甲男因案入監服刑十年, 服刑期間乙女德國籍丙男在台北同居生子丁男,則甲男如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法院得以何國法律為準據? 此題答案為 日本法及美國法。 但我認為,德國法亦可為此法律關係之準據法,原因如下: 根據涉外關係法第51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子女、其母及其母之夫之 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而此題內,由於丁男之生父丙男為德國人,而德國又採國籍血統主義, 故之國籍為德國,也因此之本國法為德國法, 法院即可依此為此種法律關係以德國法為準據法。 請問前輩們,我這樣說是否合理?或有謬誤的地方? 感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9.213.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2223368.A.D39.html

06/08 21:41, , 1F
條文,「其母」是美國籍,「其母之夫」是日本籍。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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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德國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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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寫「其母之夫」,而非寫「其子女真實血統連繫之父」
06/08 21:43, 3F

06/08 22:45, , 4F
恩我明白,但我純粹是看"子女"之本國法,若丁男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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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德國,那為何不可以依德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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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22:48, , 6F
我想先決的問題是,丁男是否有日本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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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丁男可只因其母親與日本甲男間的婚姻關係,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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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籍;也因為其生母乙女與德國丙男無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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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無法取得德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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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2:51:36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2:52:06 剛剛再看了一次婚生子女身分的準據法,似乎找到解答了: §51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 為婚生子女....」 而根據其母之夫甲男之本國法-日本民法722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中,妻子怀孕所生孩子推定为丈夫的孩子”。 可知,丁男為甲男之婚生子女,又日本採國籍血統主義,故丁有日本籍。 雖然我沒找德國民法,但我想既然無婚姻關係,丁男應該無法取得德國國籍。 因此,此題之"子女"本國法即為日本法,而非德國法。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3:04:47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3:05:04 ※ 編輯: uopsdod (60.245.65.148), 06/08/2014 23:10:04
文章代碼(AID): #1Jb3i8qv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