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追討96年的獎勵金…

看板LAW作者 (~~ただ、君を愛してる~~)時間10年前 (2014/05/29 02:06), 編輯推噓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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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第一次到貴板發文,如有不適當之處請鞭小力點… 事情是這樣子的 小妹於93年到98年於某市立三重醫院服務 因醫院有獎勵金制度 所以工作期間陸續也有領到一些獎勵金 98年1月離職之後,大約在100年左右收到一些醫院名義寄來的“通知單” 因為醫院單方面的行政疏失 要我們繳回部份的獎勵金 但通知單上並未註明是哪個年度哪個月份發的獎勵金 因為同事說通知單不具法律效力 於是也沒有特別理會… 一直到三月時突然收到照片中 來自法務部執行署的通知 而且事前完全沒交代該筆獎勵金的年月及明細,實令人不得不質疑其公正性及真實性… 但經過討論,大家還是決定不予理會… 然後這個月,部份同事收到也是一樣來自於法務部執行署的通知單… 小妹這次雖沒收到催繳單 但這次的金額整個嚇屎同事 有人被追討七千多的 也有一萬七千多的 身為主管的護理長被追討的金額更多達三萬七千多… 我們不得不人人自危 (因為年代久遠,手邊已無存摺資料可查,但印象中,身為一個小小病房約僱護理師,一個年度的獎勵金有七千多已屬奇蹟…) 於是也有離職同事致電詢問醫院行政單位 到底是追討哪一年的獎勵金?? 並有索取明細尚未收到 醫院表示此次追討主要是95、96年度的獎勵金 之前是追討93、94年的… “已經差不多完成了~” 辜狗了一些資料 知道一般公司行號的紅利、獎金部份 法律規定有5年的追溯期 103年才來正式追討94~96年的獎勵金是否於法不容?? 況且當年度那些收入我們之前都已報稅繳過稅金 再來跟我們追討、要我們繳回,實在於情於理都無法接受啊… 再者就是 從我93年到職、到98年離職 醫院的獎勵金都是“不定時”才會匯到戶頭 列印存摺時,也頂多寫“??年獎勵金”或“獎勵金” 也沒有明示月份… 目前討論的結果,只覺得那張法務部執行署的通知似乎不像存證信函或交付命令那麼具有法律效力 但那些嚇屎人的金額又讓人無法不去在意… 這件事之前有醫生投訴過媒體也上過新聞 但後來的發展就是醫院直接交給法務部執行追討事宜 忍到現在真是無法再忍… 是該找議員投訴還是照法務部執行署的Q&A網頁上所寫的: “至於義務人如果對移送機關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不服,因涉及實體爭議,非本署及各分署所得審認判斷,義務人應依法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向權責機關、行政法院請求救濟。ꠊ 不想為了這種事上法院 但又不堪被前醫院長期騷擾… 期盼貴板的法界人士們可以給我們一個正確的解答~先在此感謝~ by 一群無助的血汗爆肝護理師… http://i.imgur.com/B7wqdQQ.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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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上法院那你只能找立委或議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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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可以當作“已過追溯期”暫時不理它??等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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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或支持命令再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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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有相對的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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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時效不是這樣用的 請求人家給付紅利是五年沒錯 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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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給錯要還回去就叫不當得利 請求權人跟給付性質都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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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而且你自己也搞不清楚這筆錢的性質怎麼可以不想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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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去跑一趟問清楚這到底是什麼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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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同事詢問醫院,確定是追討96年的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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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上的意思是說,當初領到獎勵金,我們都沒有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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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錢的正當性,如果沒有返還這筆錢,會被當作醫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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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得利的共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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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共犯來解釋你們有沒有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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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把他想成是會計算獎金算錯 你們要還回去的概念去理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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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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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先提起訴願,被駁回再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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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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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錯了,好像是先提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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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XYMda4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