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追討期限問題
想問一個問題,
一個債物事件的處理過程,經法院公文公告,A與B同時是共同債務人
經A處理過後,已償還債務問題,那事後"幾年後"可以跟B追討相關債務的部分嗎??
不知道這部分的問題有求償期限的問題嗎??
感覺雖然是私底下的問題,顧及到一些人情世故,但是這幾年,B都不聞不問,而且對於
自己已知有債務的問題,沒跟A告知相關注意事項,事後想想總覺得A吃了一個大悶虧!!
如果要追討的話,要用何種方式追討償還部分債務呢?? 可能B沒相關有價值的東西,
可能有脫手的手法了吧,不知道可以對B的子女追討償還金額呢??
感謝,希望能找到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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