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訴之聲明的假執行
我(告訴人)有一個車禍的案子刑事已經二審定讞
因為原本刑事一審只有開了兩次庭(第一次沒被通知到,第二次就言詞辯論)
所以當時我第二次來不及遞附帶民事起訴狀
當時嘴巴雖然也有跟法官說 可是法官沒有記錄在筆錄中
最後一審刑事駁回我的附帶民事
提起上訴之後
二審第一次開庭就立刻把附帶民事狀遞上去
幾個月後二審刑事定讞了 把民事移轉高院民事庭審理
之前開庭後 法官要我當庭把訴之聲明有關假執行的部分劃掉並簽名
他說因為刑事已經二審定讞了 所以不能假執行
可是我看被告的律師訴之聲明 也有提到免假執行blabla...
法官沒有要他當場劃掉簽名
(他有請律師,我沒有)
我想請各位幫我看看..我訴之聲明是哪裡錯誤了呢? 感謝
我的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680916元,並自損害發生日即民國100年9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法官要我當場劃掉簽名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對方的訴之聲明
一、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提供擔保免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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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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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對方的聲明不用劃掉呢@@a
有勞大家幫忙我解惑 感謝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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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有點了解了 謝謝大家幫忙QQ
因為法官就是當場回我 刑事已經二審定讞 所以不能假執行
我想應該就是像So大大和be大大說得這樣吧?
※ 編輯: cuteby 來自: 27.245.187.243 (03/23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