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毀損文書罪構成要件?

看板LAW作者 (我是壞壞鬼)時間10年前 (2014/03/18 00:00), 編輯推噓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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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請教各先進法界大大們,有如上題針對352條文幾個問題教~ 1.在文書上畫打個大 X,有無構成毀損罪呢? 如果是我們公家機關委託外包勞務廠商修繕工作,而製作的彙整報告表 經過公家機關主任批可的,卻被打個打個大 X,因抬頭是AB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不是公務員製作的文書,會吃上毀損罪嗎? 因政風主任認為只要公家機關主任批可蓋的章就算具有法律效力公文書? (我產生???????) 2.如果將文書撕毀兩半,而將之粘貼拼合後,無損於原文書之內容,未喪其效用, 也算毀損罪嗎? 3.如果在文書上被打個叉,因為被打叉的文書只有說明欄格內完成幾件工作, 但沒有損傷後面附件上的工單用哪些材料表(這才是主要記賬的主角, 因為跟公眾財產有關),而被打叉的文書只是因為有主任職章批可,我們要記 帳的是以附件工單為主的,因它是可以證明公家財產唯一來源證明! 請教是否構成吃上毀損文書罪嗎? 4.我在陳述意見如何清楚明暸? 5.感激先進法界大大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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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單就打X這件事,重心要放在有無"致令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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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毀再黏合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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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否為公文書,並非以格式(即蓋章有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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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從事公務時"於"職權上"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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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一點,不屬公文書,還有可能是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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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還是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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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致令不堪用"是意旨內文不能辨識作為區分要件嗎?那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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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辨識呢?是否不再刑法325條範圍了? 那再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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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真的致令不堪用了,沒有達到足以公眾及他人的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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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都要達到才會符合成罪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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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是一個學生 上課無聊在寫情書給隔壁班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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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看到以後很生氣把情書沒收撕毀 因為沒有損害所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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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成罪(這例子可能爛了點) 反正條文就是這樣 要完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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