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這兩個程序的母法為哪個法呢?

看板LAW作者 (fire)時間12年前 (2014/03/16 14:04),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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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請問一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程序 2.緊急保護令聲請及聯繫作業程序 這兩個程序是不是沒有法源依據呢?因為這兩個程序都沒有寫"本程序依XXX法第X條規定訂 定之。" 很好奇為什麼會沒有法源而可以有這個作業程序?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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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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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這兩個規定性質應為行政規則 不一定需完全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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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這明顯是規範機關內部要如何做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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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讓機關與機關能有共同語言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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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跟人民關聯性很小,或就算有關聯也是雞毛蒜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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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事,所以就有可能直接讓主管機關自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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