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資爭議以申請調解
各位法律專長的鄉民好
我這問題之前有在薪資版問過
但希望可為可以給我更專業的指導謝謝
事情的原委有點長..
本人任職此公司時間是102年8月1日至103年2月28日
因我原任職公司是分兩次領薪 10號薪轉 15號領現
這個月10號我上薪轉銀行查看發現薪水位轉入
我隨後就app問公司的人員他給我的答覆是
薪資全部延到15號領(未主動告知)
然後他要扣一萬的薪水至6月15日期滿視缺失情況領回餘款
因我原任職公司是分兩次領薪 10號薪轉 15號領現
這個月10號我上薪轉銀行查看發現薪水位轉入
我隨後就app問公司的人員他給我的答覆是
薪資全部延到15號領(未主動告知)
然後他要扣一萬的薪水至6月15日期滿視缺失情況領回餘款
對話如下
http://ppt.cc/PRee
我有問他為何可以扣留一萬
他告訴我縣府有解釋文
之後我上網查詢資料以及詢問諸多律師
他們說根本沒解釋文這東西
就算有這也是一般法 勞基法屬於特別法
那我在聲威法律事務所的網站有看到相關文章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謂的「預扣勞工薪資」,係指在(1)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2)事實已發生,但責
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他所說的解釋文應該是第22條第2項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
定者,不在此限。該條規定可以透過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而排除該條項的適用,那麼同法第
26條禁止預扣薪資的規定,是否也能夠透過勞雇雙方另行約定而排除適用呢?
一般認為勞基法第26條規定沒有如同法第22條第2項但書內容的規定方式,而這樣的差異
,不是立法者疏漏,而是刻意的不為相同內容規定,也就是說,立法者強調勞基法第26條
是屬於「沒有例外」的強制禁止規定。
所以,在勞動契約中,勞雇雙方合意排除勞基法第26條的適用是無效的,雇主仍受該條規
定的約束。另外,透過工作規則排除適用,更是不可行的,由於工作規則是由雇主單方訂
定,即便是經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仍然不屬於「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而透過雙方
合意都不足以排除該條適用,更何況是雇主單方的規定呢?
以上文就屬於我目前的情況
昨天我有致電一位曾經在勞工局服務的朋友
他表示說如果到時調解不成雇主不願返回1萬元的話
依勞基法
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若不返還可以依
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他說雇主沒那麼笨 罰一次就罰兩萬 資方才欠我一萬
另外還有勞健保與勞退的部分
http://ppt.cc/twSi
http://ppt.cc/~3Be
以我領的薪資 他投保的級距應該要用30300下去投保
我是8月1日到職 但公司8月23日才幫我加保
但公司只用了20100投保
已勞退金來講他每遇只提撥1206元 但實際上應該是30300*0.06=1818元
對我之後退休金的權益造成損害 少了612元
這部分我已向勞保局檢舉以多報少 但是程序大概要一個月
以上是我3天跑了勞保局健保局和人力資源局以及上網查詢所整理出來的東西
請問各位法律專才
以上的東西對我之後開調解是否有挹注
有律師說調解不成 再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但是有鄉民表示他之前也有被欠薪 他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我該選擇哪一個
另外因為調解是我隻身一人前往
言詞方面我應該注意什麼
因為有人說會遇到不好的調解主席 會倒向資方
以上是我的問題
懇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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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5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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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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