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利用他人合法行為的間接正犯

看板LAW作者 (宅╳法♀8露℃)時間12年前 (2014/01/26 04:26), 編輯推噓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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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深切地反省了五分鐘,在想幹嘛推文口氣要這麼兇 所以特發此文聊表歉意,順便賺批幣。目標1000P,GO! 對了,小弟手邊的書不多,只有撲馬洗澡雄車神書書,專長更不在刑法 有錯請各位大大不吝指正。 原PO的問題沒有點得很明,我就散彈槍打鳥一下吧 另本篇盡量以通說見解而言。(雖然我刑總刑分都修黃榮堅老師的課) 我們先來研究一下何謂直接與間接正犯。 在犯罪支配理論下,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就是正犯。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好,這邊的概念原PO說沒有問題,就簡單說到這樣。 那再來研究一下,何謂「詐欺取財罪」 簡言之,1.以詐術 2.使他人陷於錯誤 3.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4.破壞持有建立持有 這邊看起來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那問題在哪呢? 請看VCR: : 個人認為正解應該是該當詐欺取財罪的"直接正犯", : 依立場理論,A對法院詐欺使B交付財物,造成B的損害,所以成立詐欺取財罪。 幫原PO抓錯一下:A對法院詐欺,使法院立於B之立場交付B之財物 (B沒有陷入錯誤,B很可能也沒有交付。是法院陷入錯誤並代B交付。) 好,問題在「行為人以詐術使第三人立於被害人地位處分財產」的犯罪態樣 有人可能認為:欸,A訴訟詐欺,讓法院陷於錯誤,然後作出A對第三人之請求權存在 的判決,再基此使法院立於代被害人處分財產之地位強制執行。定式 因果完美吻合,直接正犯GET! 或者,把另一個比較基準點--對本人詐欺,拿出來比較會更清楚 有人可能覺得:A騙B說B所有的汽車是A借B的,B竟然還相信了,就把汽車交付給A。 A行使詐術,讓B陷於錯誤,進而為汽車之交付而造成損失。定式因果 完美吻合,這就是直接正犯! 換言之,有的人可能覺得,只要1.2.3.4符合了,就是直接正犯。 A騙法院或騙被害人,動作都一樣,所以應該犯罪態樣都相同。 再者,法條都寫說「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了咩~ 這樣想就、錯、了。不是符合法條敘述的犯罪態樣就叫直接正犯 (也沒有規定不能將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規定在刑法分則 刑法分則就只是犯罪態樣的類型化,而所謂的態樣,也包括直接和間接正犯嘛 只是平平都是犯罪,把人當工具和自己拿傢伙有很大的差別嗎?→偷渡單一正犯論) 所以A究竟所犯何罪? 讓我們再複習一下正犯的概念: 直接正犯就是以行為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間接正犯則是以意思對犯罪有支配力者。 A的的行為和造成的結果符不符合詐欺罪?符合嘛! (詐術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造成損失) A是不是有利用非被害人之第三人行為的人?是嘛!A利用法院嘛。 那A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還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嘛。 這時候,或許大家還有個疑問:啊立場理論的立場咧? 立場理論要處理的是:在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的時候,第三人 有沒有「交付權限」的問題 (注意,這時候是第三人在處分而非被害人!) 如果第三人沒有交付權限,你還讓第三人把東西拿來給你(例如叫小朋友去偷東西) 未經同意取走人家的東西,A是什麼?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第三人有交付權限呢?在立場理論下,認為只要第三人主觀上利於被害人地位為 處分,就算有交付權限,此時A的行為就是詐欺罪的間接正犯。 綜合以上所言,也方便END的讀者觀看,這邊的問題可能有二 1.誤以為行為符合法條要件者,即為該罪之直接正犯。 Ans.法條要件是對行為態樣的主客觀敘述。方法上行為人究竟要自己來,或者把別人 當工具來實行犯罪,在絕大多數的犯罪上都可以該當之。只是自己來的叫直接正 犯,讓別人來的叫間接正犯(請忽略共犯,不然會開花)。 2.對立場理論的認識不太清楚。 Ans.立場理論是在處理第三人將被害人的財物拿給行為人時,符不符合法條「交付」這 個要件的判斷標準。其係以交付者之主觀(立於被害人之地位)為標準。會討論到 立場的地方是在三角詐欺,也就是行為人乃利用陷入錯誤之第三人來完成財產交付 的情況,這也剛好是間接正犯的犯罪態樣。 如果原PO覺得以上講得還算清楚,推薦原PO再多看一篇文章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201709 建議看原典而不只是這邊的導讀 保證讓原PO想到頭更痛喔XD 啊,大概這樣。熬夜熬到快腦弱了。臨螢幕涕泣不知所云。晚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8.183 ※ 編輯: ROCSimonLiu 來自: 36.233.28.183 (01/26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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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醒發現這篇,感謝R大,先推再說!回來慢慢咀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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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氣還好啊我覺得沒什麼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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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R大熬夜寫報告,想了一整天不過還是有一點不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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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是三角詐欺,都應該論以間接正犯囉?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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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本案是詐欺取財的直接正犯,最主要的理由是因為我以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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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正犯的概念應該是行為人利用他人,而被利用人實施構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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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才算。我暫時也想不到例外的例子,以本案來說,實施詐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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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人是A,法院只是立於B的立場代為交付,實施詐術的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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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手邊的參考書也都沒有類似的案例,這也不算是沒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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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空間,眾筆者們應該要交代一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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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這喔XD 脫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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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被利用人非得完整地實施構成要件?又為什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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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的罪名要從屬於被利用人?間接正犯要說的,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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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藉由對他人優越的意思支配,利用該他人完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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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犯罪行為。例如,我唬爛一個人只要拿竹竿打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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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線他就會飛起來,他在不知道這是高壓電線的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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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打了,他有犯罪嗎?沒有。但我還是殺人罪的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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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評價的客體是行為人的行為。重點不是被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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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什麼,而是我利用被騙的傢伙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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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我原文後面有新增,對自己想法闡述比較詳盡點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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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的人他客觀上還是做了一個殺人行為啊,只不過自殺沒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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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的必要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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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站內聊天功能直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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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你想表達的,不過好像沒有交集耶,就是不曉得怪在哪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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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v1uHM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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