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寵物狗領養試養期間所有權歸屬

看板LAW作者時間10年前 (2014/01/11 01:0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有個問題想請大家解惑一下 我去年12月初在網路上讓人認養馬爾濟斯一隻 在今年1/2號讓一位先生領養 有簽領養切結書 內容如下 愛心認養切結書 茲向 動物乙隻 動物名 品種 性別 毛色 年齡 特徵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認養人需年滿20歲 未滿20歲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2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 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 乾淨之飲水 適當 之運動空間 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空間飼養 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3 定期幫牠進行年度預防針注射 驅蟲 及健康檢查 4 當牠受傷及罹病時 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5 妥善照管牠 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或安寧 6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 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人伴同 並採取 適當防衛措失 如繫鍊 提籃等 始得攜出戶外 7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 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 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 家庭 絕不棄養認養的動物 8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 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 並依法辦理 9 認養之動物於兩星期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 如有任何問題請在期限內與送養人聯絡處理 本人亦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10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11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 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 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 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12 本切結書一式兩份 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3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 以偽造文書論 本切結書如有爭訟 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 院為第一管轄院 敗訴或有過失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 包括律師費在內 認養人 (簽名) 身份證字號 居住地 戶籍地 聯絡方式 送養人(簽名) 居住地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在一月八號我有到家裡探訪 我覺得對方夫妻是開店做吃的生意很忙 可能沒有太多時間照顧狗 加上有些養狗方式 有落差 我在1月10日提出覺得不適合想帶回狗 但是遭到拒絕 對方認為他沒有虐待狗 狗在認養形式後已經是他的了 目前狗的晶片主人仍然是我本人 我想請問一下 我目前適合採取什麼方法 來把狗要回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77.221
文章代碼(AID): #1Iq2UOyX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