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性侵案與性騷擾

看板LAW作者 (春日恭介)時間12年前 (2013/12/08 06:24), 編輯推噓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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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ZD (MZD)》之銘言: : 朋友的妹妹有個疑問 不知道版友們對性侵害防治法了解否? : 條件一 女生在2013/11月剛滿18歲 : 條件二 與女生發生性行為的是老師 : 問題如下: : 1.女生在20/13 6月(未滿18歲)被成年人誘拐進行性行為,女方家長於12月發現打算提告 : ,是否已超過法律追朔期? 告什麼? 如果是女方年紀問題 現行刑法只處罰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 所以不能告這點 : 2.女生在與男老師有性行為期間,受老師運用類宗教犯罪的方法進行心理學的技巧運用, : 讓女生有戀愛的感覺以致不算完全被強迫進行性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害之要件 先不說你所陳述的東西要怎麼舉證的問題... 花言巧語是不犯法的 除非是催眠或藥物這種完全違背當事人意願的手法 否則很難說構成性侵害的要件 : 3.若男教師於2013/12 寄發短訊與猥褻圖片導致女學生感覺被騷擾,在問題2的條件下(女 : 學生因男老師妖魔惑眾之說導致有類師生戀的情況產生) 男老師是否能自辯"你情我願"的 : 說法脫罪 看狀況 但是如果教師與學生間已有親密關係 除非當時已經分手 否則可能必須付出更大的證明力度來證明女學生確實覺得被騷擾= = : 4.以上條例是否適用刑法第227條之229條追加款,與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對象進行性行為 : ,乃告訴乃論 你似乎理解法條錯誤 227是罰與16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 229-1是說如果是未滿18歲之人犯227要告訴乃論 : 5.以上條件是否適用 性侵害防制法? 你要告性侵害就會適用 但是個人不負責任認為 告刑事可能勝算不大... : 感謝 請法律相關專業人士解惑,同學跟其家人都心慌慌,因為舉證僅有hotel的入住紀錄,猥褻 : 圖片與line的言語騷擾紀錄,不知道要怎樣跟對方提告,故上來問問廣大版友 --

07/07 18:15,
幹點呢? 廣告文會被桶喔
07/07 18:15

07/07 18:15,
幹 有毒
07/07 18:15

07/07 18:16,
樓下快點
07/07 18:16

07/07 18:19,
四樓3秒就射了
07/07 18:19

07/07 18:19,
= =
07/07 18:19

07/07 18:19,
幹 算錯 六樓1秒就射了
07/07 18: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5.81.5

12/08 08:26, , 1F
補充: 229-1後段是"犯行人未滿18",看起來老師應該滿18了
12/08 08:26, 1F

12/08 08:27, , 2F
更不用講 2這一塊,宗教哪時候會有戀愛的成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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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08:28, , 3F
看那麼多,用宗教騙財騙色的沒聽過"上帝愛你,給我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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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08:28, , 4F
還會有所謂的 戀愛 成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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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08:29, , 5F
基本上呢,更不用講本案在當事人眼中,跟家長眼中,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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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08:29, , 6F
價值,當然,若是屬於正式教職,那可能就會賠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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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0:22, , 7F
樓上沒聽過降神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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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4:42, , 8F
很多神棍會用雙修之類的說法來讓女信眾與他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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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4:42, , 9F
。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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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7:28, , 10F
現行法律這種"宗教雙修騙色"無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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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7:29, , 11F
只是我想1F的意思是就直接騙下去了 不會還"騙有戀愛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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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7:29, , 12F
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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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17:30, , 13F
再強調一次 道德有缺跟違法是兩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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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23:57, , 14F
「宗教雙修騙色」不見得就是道德有缺而已,依其說詞、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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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23:59, , 15F
響,仍會有以其他方法(Ex恐懼)違反被害人意願而觸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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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00, , 16F
侵害犯罪界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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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1, , 17F
違反其意願這點很難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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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1, , 18F
用乘機又有點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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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5, , 19F
根據我的觀察,法院對神棍這類案件的認定會放很寬~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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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9, , 20F
就很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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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9, , 21F
有的法官敢用強制性交判 有的只敢用乘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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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20, , 22F
更有的左想右想沒辦法只好用猥褻辦...
12/09 00:20, 22F

12/09 00:21, , 23F
還聽過用和誘/略誘的
12/09 00:21, 23F
文章代碼(AID): #1Iew0lMu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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