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天然孳息收取權的問題
這是王澤鑑民法總則上的問題,
但有些看不明白的地方想請各位道長幫忙:
A有一甲地,其上種有蘋果樹數棵,A將蘋果樹賣給B後死亡
後A之繼承人C不知此事,將甲地出租與D
問何人有蘋果樹上蘋果的收取權?
B或D誰有收取權的爭議不是我想問的,想問的是更基礎的問題^^"
課堂上教授說,
須討論A是否已點交(交付)蘋果樹與B,若經交付,
雖該樹尚附著於土地,為土地之部分,B無法取得所有權
然B仍擁有蘋果樹的天然孳息收取權
這部分有些不懂^^"a
雖然孳息的收取權不限於所有權人
但B的權利依據何在??
翻六法時比較像的只有952的善意占有
但應該只有無權占有才要討論善惡意八?
還是這是有什麼判決依據呢?
又、最高法院32年6232號判例說
"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
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
在未砍伐以前,並未取得該樹木所有權 "
意思是買受人的債權僅只於砍伐,
或者單純在講分離前不能取得所有權這件事呢?
不好意思想請各位道長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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