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天然孳息收取權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小學高裁生)時間10年前 (2013/12/05 20: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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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王澤鑑民法總則上的問題, 但有些看不明白的地方想請各位道長幫忙: A有一甲地,其上種有蘋果樹數棵,A將蘋果樹賣給B後死亡 後A之繼承人C不知此事,將甲地出租與D 問何人有蘋果樹上蘋果的收取權? B或D誰有收取權的爭議不是我想問的,想問的是更基礎的問題^^" 課堂上教授說, 須討論A是否已點交(交付)蘋果樹與B,若經交付, 雖該樹尚附著於土地,為土地之部分,B無法取得所有權 然B仍擁有蘋果樹的天然孳息收取權 這部分有些不懂^^"a 雖然孳息的收取權不限於所有權人 但B的權利依據何在?? 翻六法時比較像的只有952的善意占有 但應該只有無權占有才要討論善惡意八? 還是這是有什麼判決依據呢? 又、最高法院32年6232號判例說 "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 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 在未砍伐以前,並未取得該樹木所有權 " 意思是買受人的債權僅只於砍伐, 或者單純在講分離前不能取得所有權這件事呢? 不好意思想請各位道長幫忙解惑 =) -- 存好心 發好問 ( ̄▽ ̄)ノ 專發優質好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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