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契約違約金部份規定是否有失公平?
各位法界專業您好,
我目前是在醫院工作但卻 "不適用" 於勞基法的 "基層" 員工(剛畢業),
六個月前報到時簽下了人生第一份定型化契約,
為期 "一年" ,其中部份關於違約金,
引述如下:
違約處理原則:
1. 約簽約後,服務未滿半年離職,扣兩個月固定薪,
滿半年未滿合約離職者扣一個月固定薪,
但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者,另議。
離職應於二個月前已離職單正式提出,
否則視為違規,扣一個月固定薪
2.並得追回訓練期間所給付之薪資。
確定的是,醫院沒有在這半年中出資派我出國或參加其他訓練,
所做的工作也非管理階層或不可取代性(我死了還會有千千萬萬個我!)
但我想在下個月(十一月)因個人(當然也有一點工作環境因素)離職,
轉換到其他地方工作。
請問這樣的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以及
《民法》第 252 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我應該怎麼做才有機會將離職的賠償降到最小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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