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法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jo4)時間12年前 (2013/10/12 19:21), 編輯推噓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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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1.第 160 條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 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他說"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 這個地價是什麼,市價嗎? 還是5年就有一次地價調查?? 台北的土地應該有滿足5年內成長50% 是不是就要辦理重新地價調查? 第 150 條 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 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 所以是不是台北現在的標準地價已經很接近這兩年市價?? 2.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請問 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是什麼意思? 假設總價2000萬的房子 年息1.5% 所以年息是30萬 10%是指30*10/100 = 3萬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如果是對的 這3萬是年租金 還是 月租金? 最近讀到這邊忽然想到我8坪房間的租金是7000 7000/(10/100) = 7萬 年息7萬 房間總價466萬左右....每坪都已經58萬了 看看我的破房間實在好像不值這個價?? 而且這是"申報總價" 我就不信他申報總價會這麼高 這樣每年要繳的房屋稅和地價稅不就貴死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143.246

10/12 19:45, , 1F
GOOGLE就可以找到內政部函釋了...
10/12 19:45, 1F

10/12 19:46, , 2F
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百分之十
10/12 19:46, 2F

10/12 19:46, , 3F
這是年租金
10/12 19:46, 3F

10/12 19:47, , 4F
可是這條形同虛設 就算你申請減租成功
10/12 19:47, 4F

10/12 19:48, , 5F
他只要退你租就好了 已經收的租金也不用退還
10/12 19:48, 5F

10/12 22:29, , 6F
感謝樓上大大
10/12 22:29,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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