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1.第 160 條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
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他說"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增減時
這個地價是什麼,市價嗎?
還是5年就有一次地價調查??
台北的土地應該有滿足5年內成長50% 是不是就要辦理重新地價調查?
第 150 條
地價調查,應抽查最近二年內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以為查定標準地價之
依據,其抽查宗數,得視地目繁簡地價差異為之。
所以是不是台北現在的標準地價已經很接近這兩年市價??
2.第 97 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
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請問 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是什麼意思?
假設總價2000萬的房子 年息1.5%
所以年息是30萬
10%是指30*10/100 = 3萬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不對?
如果是對的 這3萬是年租金 還是 月租金?
最近讀到這邊忽然想到我8坪房間的租金是7000
7000/(10/100) = 7萬
年息7萬 房間總價466萬左右....每坪都已經58萬了
看看我的破房間實在好像不值這個價??
而且這是"申報總價" 我就不信他申報總價會這麼高
這樣每年要繳的房屋稅和地價稅不就貴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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