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持刀要脅

看板LAW作者 (JJ)時間12年前 (2013/09/20 00:21), 編輯推噓1(1016)
留言17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因標題無求助,所以改用問題。   這是事實而不是污衊與誣告,所以想先請問法律板上的大大依刑責該如何究責?     我過去吞下太多的事情......可我今天要說的是:我哥曾想要動手殺我。他拿刀架 再我脖子面前已經行犯意想要動手殺我!我不是沒有跟父母說,但他們卻要我放下要我 又把事情吞著下去。 1.照法律層面看這已經是歸屬於刑法案件? 2.我能向警局或法院申請測謊? 請問我該如何直接求助於法律?是直接到警查局報案還是寫好訴狀紙到法院去! --------------------------------------- 以下是心情: 說實在我已經無法忍受這樣的家,我哥做過多少事本來是該進警持局該坐牢的...... 可我今天講的事實已經不是民法或說情或講一堆叭啦叭啦的道理能解決的。我想保護自己 ,可是父母長輩又要我當做事情沒有要我吞下去。   再怎麼說我也是法定公民,如果這次連警局都會吃案...... 我想這人生跟這家 住著是已經沒有意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10.102

09/20 01:36, , 1F
理論上是殺人未遂 問題是你要如何證明你所說的?
09/20 01:36, 1F
我知道要證明,至少凶器 刀 必須存在。便於指紋採樣。就是因為最有利的證明不在了 才會想先詢問能報案進行測謊對質?? 不好意思因為第一次使用Ptt不太會用 ※ 編輯: s8100192002 來自: 114.45.110.102 (09/20 03:51)

09/20 04:02, , 2F
很難 沒有錄音或錄影設備?
09/20 04:02, 2F
沒有......您所指的錄音是指當時情況 還是 現在依舊能夠錄音? ※ 編輯: s8100192002 來自: 114.45.110.102 (09/20 04:45)

09/20 06:52, , 3F
過往的狀況你已經錄不到且無證據
09/20 06:52, 3F

09/20 06:52, , 4F
你只能針對日後再次發生的事件做蒐證
09/20 06:52, 4F

09/20 09:06, , 5F
頂多是恐嚇吧 殺人未遂根本不會成立 根本沒有要致人於死
09/20 09:06, 5F

09/20 09:06, , 6F
不然原PO還能在這發文嗎?
09/20 09:06, 6F
  還是謝謝 a大與各位之釋疑。即便恐嚇能成立我還是很怕會被擋下 說實在話,我的心累了~~了不起人生登出重來很快的事(我也曾做過......), 父母長輩對我這樣我感到心寒,此刻再認輸只是讓自己更瞧不起自己。我迷茫已經不知 道有誰還能信任......畢竟這是家務事! 我的心一直希望能有第三方公正人士介入。 那麼最後一問: 若日後再發生這樣的類似事情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前提是我沒掛掉......我是身心 障礙人士,我的聽力不是很好<--依註冊姓名能向縣政府查的到資料) ※ 編輯: s8100192002 來自: 114.25.135.193 (09/20 09:36)

09/20 09:55, , 7F
現在也能錄音啊,你就質問你哥你上次拿刀架我云云,如果他
09/20 09:55, 7F

09/20 09:55, , 8F
登出會不會重來我不知道,登出有那麼簡單?
09/20 09:55, 8F

09/20 09:56, , 9F
都告訴你日後發生錄音蒐證了...
09/20 09:56, 9F

09/20 09:57, , 10F
回答了你而未反駁事實,等於是自白或自認,可當罪證依據
09/20 09:57, 10F

09/20 09:57, , 11F
你也把質問父母的反應錄下,如:叫你不要告他等等,這都可以
09/20 09:57, 11F

09/20 09:58, , 12F
登出重來很快?你是真的做過嗎?哪會很快?
09/20 09:58, 12F

09/20 09:58, , 13F
當證據,有了自白加人證,證據之證明力已經足夠,當然,若
09/20 09:58, 13F

09/20 09:59, , 14F
有衝突後受傷的結果,驗傷之證明亦可以作為證據
09/20 09:59, 14F

09/20 10:01, , 15F
一旦移送地檢署,因你們住在一起,檢察官應該會聲押被告
09/20 10:01, 15F

09/20 12:16, , 16F
都架在脖子上了還沒有著手?
09/20 12:16, 16F
那請問 錄音或錄影器材該去哪裡購買?如果是供作於蒐證,錄音不犯法吧。 又 有板友回信於我的信箱,說可以先詢問警方可否先申請家暴保護令? 或是到市公所法服協會提出更進一步的方法跟疑問 ※ 編輯: s8100192002 來自: 114.25.135.193 (09/21 01:36)

11/07 05:42, , 17F
當證據,有了自白加人證 https://noxiv.com
11/07 05:42, 17F
文章代碼(AID): #1IEoI0J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