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其他] 關於收件人和得獎人身份證的關係

看板LAW作者 (Peter Cheng)時間10年前 (2013/09/08 21:02), 編輯推噓-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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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IAWtfjp ] 作者: p520888 (Peter Cheng)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關於收件人和得獎人身份證的關係 時間: Sat Sep 7 01:16:22 2013 報告版上先進們,是這樣的。 因近日在某個版的App推廣,參與推文活動得到四張電影票,而對方首先是用站內信通知給對方姓名和地址、電話,並告知會寄出。 後來該單位則又告知因獎項超過千元,所以要我寄兩份身分證影本回去確認,才可以寄獎給我。 到這邊我都可以理解。 但主要是因為當時他們的來信內容並未告知我要填寫身份證影本等資料並寄回,因此我是回信給對方我的姓名。 後來得知對方要我寄身份證影本時,我想說得獎人是我的ptt帳號,且當時回的是收件人,因此便詢問該單位是否可以允許我更改他們後來要我填寫的那份資料,將得獎人和身份證影本改為母親的。 他們表示,因為當時我第一次回信時就已確立得獎人資格和身份確認的程序,因此不行更改,如改,當然就沒有得獎資格。 但我納悶的是,且我也有和他們溝通,因為我真的不懂程序上和法規到底在哪邊有衝突。 一來主要是第一次通知沒有告知我要附上身份證影本並寄出,只有要地址、電話和姓名、電子郵件。 後來才又告訴我要提供身份證影本。 我知道其他得獎的版友肯定是直接列印並寄回。 但我因想要把得獎人改為母親,所以........ 不知是否有版友可以幫忙我解疑解惑一下,謝謝,麻煩您們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207.163 其實我並沒有不願意給身分證影本, 只是我想提供的身分證影本不是原本提供的收件人姓名。 而這肇因於該單位第一次通知時並未告知我需要提供身分證影本。 等到十天後才告訴我就算了Orz.......... 問題是我真的不瞭解同樣都是我的帳號得獎,收件人和得獎人不同難道不可以嗎...... 聯絡人都是我本人帳號和信箱,也不可能亂A他們啊.......囧rz 是啊! 可惜的是,他們現在似乎就是咬定,得獎人的身分證影本要跟收件人姓名一樣。 大概是他們覺得這「不是大問題」,但可能是我的個性使然,我覺得這地方就是不對。 因為重點真的是他們根本一開始就不告訴我要提供........ 如果有的話,我當然會留別的姓名~"~.......... 不知道消保會是否願意瞭解問題Orz......... ※ 編輯: p520888 來自: 1.34.207.163 (09/07 21:48) 瞭解收到,只是因為先前印象中有看過關於收件人、得獎人的法規解釋是, 如果今天有先告知加註,那如果填錯姓名這些自然都是歸咎於得獎人本身的問題..... 但這次.......唉 (嘆 是啊 (苦笑 所以我這四張票就都放棄了........... 等禮拜一再看消基會、消保會怎麼回應我了。 畢竟我還是覺得自己有應當瞭解、釐清這次這個活動的瑕疵究竟是我的錯覺, 還是確實如我們所料,他們在程序上出了差錯。 可惜這裡是臺灣,小事化無好像是官方的基本原則Orz....... ※ 編輯: p520888 來自: 36.224.208.57 (09/08 17:34) 呃......我只是想要詢問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法律條款是如何處理我的問題而已, 應該還不至於得要背負「浪費資源」一詞吧,或者是版友能推薦、建議我到何處尋求 法律知識的補完,以免花了自己電話錢,也浪費國家納稅人養的公務人員。 另,關於「消費」的問題,我的問題癥結並不在於消費,而是對方未確切主動告知 我關於收件者和得獎者身分證影本的部份。 最後,關於這次這種「免費抽獎」的這種APP促銷行為好像真的跟「消費」的關聯性 沒太大關連,但依照先前過去版上的歷史文章表明,如對方有在「抽獎辦法」上載明 相關事項,那我肯定理虧;甚至我根本不會有問題,因為一切照規矩來。 但如對方是參考「民法的贈與契約」,例如「附條件贈與」之類的,同樣也是未在 抽獎辦法告知我的收件人和得獎者應是身分證影本上的同一人。 是故,是不是可以認定我和他們之間一開始的來信並未有任何條款、契約, (提供收件人姓名,未通知十天後要提供同姓名之身分證影本) 所以......誤會一場?! 啊啊,求解! ※ 編輯: p520888 來自: 36.224.208.57 (09/08 21:05) 因版規規定需將推文刪掉,是故,我重新統整了以下問題,希望版上先進們能 予以解疑解惑,謝謝!! 目前因版友告知我這種在版上推文抽獎的行為並不算是「消費」,因此消基會 和消保會我最好都不要去詢問他們,以免徒增浪費資源。 事後,查之前版友在友版發文詢問關於免費抽獎的法規得知,我和該單位的關係 應是屬於「贈與契約」和「定型化契約條款」上的問題。 所以我想要詢問先進們,假設對方在「公佈中獎帳號」日當天以站內信書面要求 「真實姓名和連絡電話、地址」供他們寄出獎品後十天,又再以電子郵件來函 表示因金額超過千元,需我將身分證影本寄過去並且也將會提供紙本或電子式的 扣繳憑證。 而因我先前誤以為「所有作業」都已完成,所謂的真實姓名是指「收件者」, 故詢問他們這次要求我提供的身分證影本和得獎者與之前提供的收件者能否不同時 該單位表示因之前第一次在PTT以站內信提供的姓名便是確立得獎者身份證影本的效力 所以自然如果我不提供第一次收件者姓名的身分證影本,便等同放棄這四張電影票。 當然,如今我已經放棄了。因為該單位認為法條規範沒有轉圜的餘地。 因此想再次詢問這個部份,該單位是否在程序上有瑕疵? 如第一次站內信並未履行「要求我提供身分證和姓名」的告知義務? 麻煩各位了,謝謝!! ※ 編輯: p520888 來自: 36.224.208.57 (09/08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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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條1項基本上能打死你所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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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負擔任何義務前休想享受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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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就前後文義及該篇文章的內容來看契約非必要之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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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尚未一致 契約既無成立何有討論定型化契約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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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萬步言,縱討論247-1條,亦無顯失公平之處。蓋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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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係單純受有利益之地位,負擔之義務僅為告知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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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事後不得更改,與單純受電影票贈與之財產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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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為當事人已方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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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前輩您的回答,關於這部分還有點疑問想要請教您 請問在 408 條 中提及的 『於經公證之贈與......不適用之。』 這段的「公證」定義是指!?!? 是指在公開場合中證實自己會予以贈送之意,抑或是指「文件證明」!? 另,所以為何我和該單位之間的「贈與契約」並未成立呢!? 因我已參與推文,並被該單位在PTT上公布為得獎名單;還是前輩您指的是對方十天後 才寄送過來要求身分證影本的「得獎通知書」,因我沒填寫,故對方得以不用履行? 又,想要請教關於「不利益」一詞的意思是!? 是指雖然我只有付出時間推文,所以就利益而言,我應是屬於「純受有利益之地位」 而沒有付出,故對方和我的關係是不對等!? 最後一個問題還望先進能再指點一下我的盲點。 如對方在第一封站內信告知我得獎僅需提供真實姓名、連絡電話、收件地址、電子郵件 ,並表示之後獎品便會寄出 ;且在該版上贈獎文章也未在底部寫得獎人需提供身分證 影本等等。 等到第一封站內信經過十天後,才又發出通知要求填寫身分證影本好領取扣繳憑證 可因我十天前並未預料在這情況,否則也就不會提供當時的真實姓名,而會提供別的 作為得獎人好提供身分證影本和領取扣繳憑證。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仍然是弱勢(弱智)的一方嗎!? 是否有法規為支持我的論點,也就是對方在第一封信未告知我需要提供身分證字號時, 我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和第二次對方要求提供的身分證影本,在時間點上應不會衝突?!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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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性使然,我覺得這地方就是不對」,別再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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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的怪毛病,趕快回家自己賞自己幾個巴掌清醒一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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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拿就依人家的,不然就放棄就算了,囉嗦巴梭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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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非常抱歉讓您感到不快。 不過這部分我的意思是指「我的個性有求知慾」,遇到自己不瞭解或是不懂的地方, 便會想要探求答案,而之所以會「覺得」不對,自然也是單純「個人覺得」, 自己感覺不對,當然不一定等於自己就是對的; 至於浪費資源這個部分,法律怒伯如我,至少還懂得先來請教諸位先進, 所以感謝您們讓我免於背負「浪費社會資源」這項汙名。 最後,確實如您所說,想要拿,就給他我的身分證,而我不給,自然就拿不到。 只是這出自於我的無知,因我原本想要提供家人的......... 言而總之,謝謝指教。 ※ 編輯: p520888 來自: 1.34.207.163 (09/09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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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是指契約經公證程序而言,要雙方當事人到法院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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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給公證人見證後保存,在法律上是讓債權取得公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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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並不是指公開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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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他說要送你之後你們還繳了一千塊給公證人不然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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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把東西交到你手上之前說不送就能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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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參加推文,單純只是符合對方要為贈與意思表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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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面關係該贈與契約的負擔義務(不得更改資料),乃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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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之一,既然你不願意配合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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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何來契約成立可言。你可是拒絕了對方的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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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利益是指對方在這個債之關係內要承擔的義務是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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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電影票,是負擔了義務而未從你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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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你可是負擔了非財產損益的義務而取得財產上利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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遑論你負擔的義務跟對方所負之義務價值內涵,對方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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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為弱勢的一方。你竟還想找「有利於你」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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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我國立法者全都是棒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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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沒這個意思,只是所以關於「不得更改資料」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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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前輩所提的「負擔義務」,是類似毋須事先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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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對方即便沒有事先「公開表明」不得更改資料,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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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契約內容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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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實我目前就是卡在不太理解為何對方未事先要求「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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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資料」,但之後卻依然可以要求我不得更改資料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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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本來理解的契約內容是一開始他要求我提供收件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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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法律無規定須以書面為主,這顯然為契約的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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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磋商中,而你拒絕這條款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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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而未包括之後附帶的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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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瞭解收到,那這樣我懂了!謝謝您的詳細解答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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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對方是不是也擁有轉圜的餘地?!只是不願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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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如果今天不是同一個人接洽,也許對方就會允許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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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惹毛對方了對方還會想送你嗎?這是人情問題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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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1:05, , 41F
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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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01:10, , 42F
哈哈,難怪,這樣我終於懂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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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5:40, , 43F
你都惹毛對方了對方還會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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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B7M2uy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