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父親拿祖產替別人做擔保, 想問追討範圍?
律師您好,
在我小時後我父親為人作擔保, 擔保品是祖產的土地,
而這些土地因政府徵收, 在後來有和債主協商, 讓他同意讓土地的徵收款下來, 然後分他
一部分代為清償債務.
結果清償部分債務後, 債主卻沒有因此註銷部分土地,
當初我母親不懂, 也沒去追查.
所以昨天母親收到公文,
是債主宣稱仍然欠他同樣的錢, 然後要求拍賣擔保的土地.
我想請教的是, 因為這是上一代的債務,
當我繼承時, 就是繼承那些已經被拿去擔保的祖產土地.
而我母親則是繼承父親的一間房子.
基本上我覺得那些已經拿去擔保的土地, 對我來說可有可無.
那想問債權人行駛追討權利時, 是不是僅限於我們的擔保品(就是土地權狀)?
還是他還能追討我媽媽和我目前擁有的財產?
簡單來說,
我父親的財產是"祖產土地"和"一間房子".
而我父親拿"祖產土地"去替別人做擔保.
父親過世後, 我和媽媽繼承房子, 我繼承已拿去做保的土地.
那現在債權人追不到主要欠債的, 要求拍賣父親當年的擔保品.
那是不是我們可以單純選擇把擔保的土地就交由他拍賣即可, 從此清償債務?
因為我母親已經為了這些事情辛苦了十幾年, 現在又收到這公文,
讓她很擔心...是不是會因此影響到她的房子?
何況我們只是擔保人, 錢也不是我們借的,
那筆祖產想說就算了, 他能賣多少就賣吧, 當作就此在父親那代清償.
但我煩惱債權人有沒有權利擴大扣押我媽媽住的房子?
所以上來請教專業的律師.
拜託了, 謝謝!
對了, 之前債權人有和主要欠款人打官司, 結果官司打輸了,
他才把主意又動到我們擔保人的頭上.
那我們可以藉那官司的結果來宣稱我們也不需負責清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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