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七五減租-地主是古蹟

看板LAW作者 (siou1222)時間12年前 (2013/05/24 03:14),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法律高手好, 我想請教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與土地重劃的問題。 家父是佃農,承租一塊三七五減租的耕地, 地主(出租人)是附近的一個二級古蹟, 管理人是當地的鎮公所。 家父另有工作, 若出租人收回耕地也不會失其生活依據, 所以害怕鎮公所以此為由收回耕地(第19條第一項)。 但大法官釋字580號宣告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第19條第三項違憲, 也就是說出租人如果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 不需再付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的補償金給承租人。 我想請問的是出租人是古蹟,管理人是鎮公所, 是否也適用"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來收回自耕? "家庭農場"的定義是什麼?古蹟也可以適用"自耕"的規定嗎? 現在實務上是否有採用580號解釋來收回耕地的案例? 身為小佃農真的很怕被用這條來無償收回耕地啊。 -------------------------------------------------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土地重劃的問題, 這塊三七五耕地的一小部分被土地重劃 重劃後分配到另一塊非常遙遠的建地, 建地周圍都被房子包圍,根本找不到路進去, 從GOOGLE衛星空照圖可以看出來土地已經被占用。 請問身為三七五的承租人可以去申請拆除違章建築嗎? 又承租人不滿意此地段,可以要求重新分配嗎? 因為地主是古蹟,管理人是鎮公所, 分配到的地好壞對他們影響不大, 因此他們不會主動去爭取, 但是對我們承租人來說卻很難使用, 因此想詢問是否有解決辦法, 跪求各位大大的解惑~~~ ------------------------------------------------------- PS.附上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7 條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 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第 19 條 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 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 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 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 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收回耕地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補償承租人。(已宣告違憲) 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 (鎮、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119.48

05/27 13:50, , 1F
家夫既不耕田,又另有工作,何怕地主收回土地?
05/27 13:50, 1F

05/27 13:52, , 2F
3已有違375所保護之佃農!更請別口口聲聲自稱小佃農
05/27 13:52, 2F
文章代碼(AID): #1HdcghsH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