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調解之效力及強制執行
問題是樣子的:
被照顧人:我的祖母(失智症,不良於行,有請外藉看護照顧日常生活)
我的祖母共有3個兒子。老大過逝35年(也就是我的父親),目前還有2個兒子。
外勞的費用平攤為3份(我父親那份目前是由我及我弟共同分擔)
由於另外2個叔叔只有出錢,其他日常瑣事均無意原分擔(ex:幫助外勞替祖母洗澡/
帶換鼻胃管/生病送醫院…)
所以於99年有請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特別在祖母生病住院這段期間,須由3房輪流在
病房照料,無法出席者,每日須支付2千元費用。
在99年由公所調解成功,並分別寄發調解書函。
在今年年初時,祖母又因病住院12日(又是一樣只有我及我弟輪流照顧),當我們拿著99年
公所調解的書函向最小的兒子請求支付每日2000元的看護費用時,遭拒付了。隨後,我們
馬上又申請公所調解,最小兒子仍然拒付。
問題:
1. 我們可以依99年的調解成立的書函,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還是要去法院提告,然後
等法院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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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2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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