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刑事] 被告310-2不起訴

看板LAW作者 (只有一個字"爽")時間12年前 (2013/04/13 01:11), 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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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HQ3_XX1 ] 作者: arl (只有一個字"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被告310-2不起訴 時間: Sat Apr 13 01:09:49 2013 事實經過: 今年1月中在ptt某版於某收購文中推文被告 對方是告我310-2 加重誹謗罪 (這是我看到不起訴書之後才確認的[拖走]) 3/28偵查庭中大致上檢察官問得跟去警局做筆錄的內容是大同小異 一開始是確認兩人身份叫我先出去 檢察官先跟原告問話 之後換我進去..我一進去因為眼尖被我看到了對方的答話還說他堅持提告 其中一個讓我比較莫名其妙的就是對方指稱他在ptt的帳號突然變成未通過認證 是我在暗中搞他 因為當下看了有點不高興反應有點激動跟檢察官表示此事跟我無關 而檢察官也叫我冷靜不要理會對方的筆錄內容 檢察官問的問題跟警局筆錄相差不遠唯獨當天對方又提出我在黑特版的文章 摘指我是在影射他..不過那篇文章內容根本也沒提及他的ID 我也不可能笨蛋在黑特版罵人還把ID罵進去.. 倒是之後臉書我是罵很兇啦 4/12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問題: 1.如果單就本案我要告誣告回去 個人認為應該沒有告回去的可能 大概在律師那邊我就被我那個律師勸回了.. 那麼如果我請律師申請閱卷當初偵查庭對方的筆錄是否可行? 2.若可行我是否可以就對方筆錄內容提出誣告反擊? 因為個人認為他當天所提的兩件他認定的新事證是想陷我入罪 以168條所述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他的行為完全符合"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 我並不可能有辦法讓他的帳號無故被停權 是故他在檢察官面前陳述的是否符合168條? 3 會想告回去就是因為這幾個月為了這件事整個人心神不寧 加上莫名其妙跑了一趟南部這筆車錢我就是想討回 還是另有法條可以提告要求對方精神賠償? 其實家裡一開始是反對我告回去的 (我去警局做筆錄的時候就認定最後會不起訴了 不過我精神壓力還是很大= = 算是有自信卻沒啥把握) 後來就因為偵查庭對方提出的偽證 家裡知道後對於這件事也有點不高興.. 所以對於我想告回去的想法也就沒有阻止的意思 附帶一點不起訴書內容完全沒提及對方在偵查庭新提出的兩件事 也就是我在黑特版的文跟對方提出我害他ptt帳號變成未通過認證這兩件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補充 偵查庭後我有無聊google查了一下對方 當然一查下去我也很確定他在ptt違反站規 因為ptt禁止營利 而他是店家身分 他在偵查庭說的關於他職業的部分根本就是說謊他聲稱他收購"買賣"的物品是他的副業 但其實他店裡賣的其中一個類別就跟他收購的物品完全相符 -- 我還沒玩爽勒~~ 幹!回家了啦!沒1200分別在這裡丟人現眼了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99.7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rl (220.133.199.74), 時間: 04/13/2013 01:11:18 ※ 編輯: arl 來自: 220.133.199.74 (04/13 01:19)

04/14 02:29, , 1F
看不太清楚您指的到底是誣告還是偽證
04/14 02:29, 1F

04/14 02:29, , 2F
不過這兩個罪主觀上都要明知 所以成立是很困難的
04/14 02:29, 2F

04/14 02:30, , 3F
他只要說明他有懷疑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你很難舉證
04/14 02:30, 3F

04/14 23:27, , 4F
以偽證來說..他應該就是明知不可能(一般user有辦法讓他停權?)
04/14 23:27, 4F

04/14 23:28, , 5F
加上他態度似乎很強硬..還表明堅持提告..
04/14 23:28, 5F

04/15 01:03, , 6F
暗中搞的意思也許是她認為你有跟站務人員打小報告
04/15 01:03, 6F

04/15 01:04, , 7F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 他可告你你也可告他 只是會不會被
04/15 01:04, 7F

04/15 01:04, , 8F
採信的問題
04/15 01:04, 8F

04/16 10:33, , 9F
偵查無法閱卷,除非進入審判程序
04/16 10:33, 9F

04/19 17:37, , 10F
看法條請不要只看自己想要的部份= =
04/19 17:37, 10F

04/19 17:38, , 11F
168條所述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04/19 17:38, 11F

04/19 17:38, , 12F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
04/19 17:38, 12F

04/19 17:39, , 13F
而為虛偽陳述者" 請問他是證人?通譯?鑑定人?,並且這段話
04/19 17:39, 13F

04/19 17:40, , 14F
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並不是符合最後一段就好可以嗎....
04/19 17:40, 14F

11/07 05:15, , 15F
他只要說明他有懷疑的可 https://daxiv.com
11/07 05:15, 15F
文章代碼(AID): #1HQ40tY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