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刑法294 遺棄罪

看板LAW作者 (小女王)時間12年前 (2013/04/04 20:57),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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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TITLE (3/28)我先生因為動手跟我搶奪東西導致我身體多處受傷 事發當天已到醫院驗傷並到派出所備案(傷害) 到今天一直不敢回家 這中間我有陸續打電話到小朋友的安親班關心小孩 事發隔天也有馬上致電學校請小朋友的老師關心小孩的心理狀況 到昨天收到傷害案的傳票 這期間小孩一直跟我先生以及我父親同住 生活規律 請問這樣一來構成遺棄要件嗎? p.s 1. 這期間我並沒有與我先生失聯 每天都有用LINE聯繫事情 2. 在這段期間內我也每天都有正常上班(他知道我上班的地方) 3. 家暴中心已經收到通報 社工也有關心過我 可以麻煩相關大大回覆問題嗎? -- 原來時間並不會讓人淡忘一切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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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你有正當理由並不構成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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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昧請問,是家暴嗎?如果是,你應該可以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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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能照顧也不構成 他沒危險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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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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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因為家暴,你心生恐懼,這屬正當理由,況且才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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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目前也有人照顧,所以不構成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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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吧 冒昧問一下如果走民事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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