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分割協議書中共同使用問題
各位版友、先進
有兩個土地分割協議書相關的問題要請教,問題如下
問題一 :
「土地分割協議書」簽約時有押日期,但協議書中有協議要我另撥出一小部分土地配合
道路共同使用,但共同使用的部分沒有註明使用期限,那請問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是否
有規定共同使用的部分是否有使用期限?
問題二:
「土地分割協議書」簽約人之一已故,對於第一個問題提到的共同使用部分,其民法上
的法定繼承人是否有共同使用之繼承權力?
先在此謝謝大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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