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時效性問題

看板LAW作者 (點點點)時間11年前 (2013/03/25 23:5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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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請問 2011/02 在遊樂園受傷 治療期間為1年半 2012/07月"電話" 向對方提出賠償和解要求 2012/10月 初步商談 2013/01月 談定賠償內容,但無文書記載 中間經多次摧討賠償金無果 又於 2013/03月 簽立和解書,和解書上記載明確賠償日期 請問..2013/03月簽立的和解書,已經超過事發兩年 那這份合解書,還具法律效力嗎 若超過合解書上明定的賠償日期對方仍然未賠償,我還有權力跟對方要賠償金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26.49 ※ 編輯: tnts 來自: 111.252.226.49 (03/26 00:24)

03/26 01:04, , 1F
用和解的契約關係去請求啊
03/26 01:04, 1F
文章代碼(AID): #1HK7D1Xk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