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民中學校規之法律位階
來由:今日一位學生上課中因手機聲響而被老師沒收手機,
放學時學生姐姐於接送時順道來學務處欲領回被沒收的手機
因其態度不佳對負責老師大小聲,因此老師決定不歸還
籲請家長(學生監護權人)親自來校取回
其姐以電話連絡家長並聲稱家長授權其領回手機
但負責老師仍以需家長親自當面來領方可歸還
故其姐怒嗆老師觸犯〝侵佔罪〞
依刑法335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來由情形描述,老師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故不符合侵占罪之要件
前言結束-----------------------------------------------------------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校規的法律位階為何〞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規~~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1.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2.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由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同注意事項)
授權各校自行依第二條規定訂定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所以〝校規〞可以算行政命令位階嗎???
又依注意事項
第14條第2項第8款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及第21條第2項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
權之規定。)
且依注意事項
第30條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違法違禁)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校規規定〝不可以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故違反此規定時沒收手機〝暫時保管〞
應該沒有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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