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民中學校規之法律位階

看板LAW作者 (混水摸魚)時間11年前 (2013/03/20 23:19),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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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由:今日一位學生上課中因手機聲響而被老師沒收手機, 放學時學生姐姐於接送時順道來學務處欲領回被沒收的手機 因其態度不佳對負責老師大小聲,因此老師決定不歸還 籲請家長(學生監護權人)親自來校取回 其姐以電話連絡家長並聲稱家長授權其領回手機 但負責老師仍以需家長親自當面來領方可歸還 故其姐怒嗆老師觸犯〝侵佔罪〞 依刑法335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來由情形描述,老師並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故不符合侵占罪之要件 前言結束----------------------------------------------------------- 我想要問的問題是〝校規的法律位階為何〞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規~~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1.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2.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 由教育部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同注意事項) 授權各校自行依第二條規定訂定校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所以〝校規〞可以算行政命令位階嗎??? 又依注意事項 第14條第2項第8款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及第21條第2項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 權之規定。) 且依注意事項 第30條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違法違禁)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校規規定〝不可以在上課期間使用手機〞 故違反此規定時沒收手機〝暫時保管〞 應該沒有牴觸法律 -- I love you not because of who you are,   but because of who I am when I am with you. { 我愛你不是因為你是誰,而是我在你面前可以是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130.133

03/20 23:27, , 1F
的確是行政規則
03/20 23:27, 1F

03/20 23:50, , 2F
行政規則
03/20 23:50, 2F

03/20 23:52, , 3F
你這問題 是校規可不可以當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03/20 23:52, 3F

03/20 23:53, , 4F
法律位皆沒啥關係
03/20 23:53, 4F

03/21 02:58, , 5F
XDDD
03/21 02:58, 5F

03/21 07:19, , 6F
依30條,暫時保管,明定由監護人領回,不用与其大小聲,
03/21 07:19, 6F

03/21 07:19, , 7F
告知依條文辦理
03/21 07:19, 7F

03/21 07:20, , 8F
再給他依校規記警告,處置
03/21 07:20, 8F

03/21 18:15, , 9F
"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老師的裁量權?
03/21 18:1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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