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人"限制"權利能力在理論上是否合理?

看板LAW作者 (科科)時間11年前 (2013/03/09 15:49),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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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教科書皆云,法人之權利能力有如下限制: 1.法令上的限制,常舉之例為公司法第16條公司為保證行為之限制。 2.性質上的限制,常舉之例為法人不得享有親屬間之身分權。 故曰:法人僅有"限制的權利能力"。 然而,仔細推敲,看似言之成理之傳統見解似乎不盡合理。就上述 法令上的限制而言,法人固然受法令之限制而不得為特定行為,但自 然人又何嘗不受法令上諸多限制? 若自性質上的限制觀之,法人固然 不能享有親屬間之身分權,但自然人亦有其不能享有之權利,例如社 團法人有開除其社員之權利,而自然人在性質上並無法享有此權利, 那麼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豈不是也受法令上及性質上的限制,而僅享有 限制權利能力? 管見認為權利能力的概念,應該與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一樣,屬 於一般性的資格,只存在有或無之分,而無限制或完全之別。且訴訟 法上也沒聽過"限制"當事人能力此一概念,權利能利亦應等同觀之。 故權利能力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應無所謂"限制"權利能力的概 念存在。 雖然依照傳統見解而為實務運作,並不會有窒礙困難發生, 但小弟我只是覺得這個部分理論上似乎有缺漏不通之處,提出個人一 些看法,作為批判思考的題材,萬望前輩版友們對我的思慮有所謬誤 之處,不吝針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04.117

03/09 16:51, , 1F
哪民法總則篇第四章第二節 要拿它怎辦?
03/09 16:51, 1F

03/09 20:03, , 2F
回樓上,這應該跟行為能力無關吧?
03/09 20:03, 2F

03/09 21:34, , 3F
曾世雄著,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這本書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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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 13:07, , 4F
應該是說相對於自然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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