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懲處公務員後,機關得否再開考績會再懲處

看板LAW作者 (tpw)時間13年前 (2013/03/07 01:1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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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承辦、督導業務被機關認為有缺失,遭機官首長核定(暫無考績會機制)相關人員 申誡至書面警告等處分,受處分人員均為提出申訴。 隔了4個月後,機關新組成考績會,並在無新事證狀況下針對原案召開考績會,要求相關 人員回去說明,欲給予更不利益處分。 想請問這樣的作法是否違反考績法、保障法、懲戒法、行政程序法與大法官釋字491號解 釋等相關規定? 煩請各位鄉民幫忙解題,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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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緣何你要問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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