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懲處公務員後,機關得否再開考績會再懲處
公務員因承辦、督導業務被機關認為有缺失,遭機官首長核定(暫無考績會機制)相關人員
申誡至書面警告等處分,受處分人員均為提出申訴。
隔了4個月後,機關新組成考績會,並在無新事證狀況下針對原案召開考績會,要求相關
人員回去說明,欲給予更不利益處分。
想請問這樣的作法是否違反考績法、保障法、懲戒法、行政程序法與大法官釋字491號解
釋等相關規定?
煩請各位鄉民幫忙解題,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0.82.21
推
03/07 10:06, , 1F
03/07 10:06,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