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關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看板LAW作者 (天灰灰會不會)時間13年前 (2013/02/28 02:17), 編輯推噓0(0029)
留言29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先進,我們家從事鐵工廠,但是鐵工廠的地權為8個人同時共業,我們家只擁有 地上物和部分地權。因早期台灣土地的劃分很亂,我們鐵工廠的地權和旁邊的幾塊小土地 都劃在3塊地號內。 今天早上收到其中兩位地主的存證信函,信上寫說因為這兩位地主占這3塊地號的應有部分 合計達十分之七,因此這兩位地主將使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擬使用規 定將這3塊地號賣給B方。 這三塊地號總坪數約為32.065坪,信函上所述之買賣總價金為新台幣一千一百二十二萬二 千七百五十元(NT11,222,750),一坪單價約為新台幣三十四萬。 但是我查了公告現值,一坪才約新台幣十三萬一千左右,很顯然地這兩位地主是在拉抬地 價! 且信函上還限期我們要在十天內答覆要以原價承購或是放棄承購並領取價金。 這家鐵工廠是阿公年輕時打拼的心血,我們都不想看到它被強制拆除,想請問各位: 1.此三塊地號目前仍是共業(尚未分割產權),此兩位地主所為欲使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之規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決定買賣這三塊地號是否能夠成立? 2.若我們不理會此信函,之後買方有權拆除我家鐵工廠嗎? 3.此信函之主張是否有違法?只是想哄抬地價而已? 懇請各位法律大大幫幫忙!! 阿公跟老爸已經為這件事情睡不著覺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0.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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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共有物的處分只要同意的人數及持分超過規定,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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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全體共有人"都"同意,不同意的他共有人,僅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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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這立法意旨在減少共有人數,使不動產不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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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過於細分而難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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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現值一直以來都偏離市價,僅僅是讓政府作為課稅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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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個依據,所以是否為哄抬地價的情形要實際去了解當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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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行情才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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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點通常就是訴訟的癥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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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雙方透過訴訟來確定是否須要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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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值13.1賣到34其實很難判斷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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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是否合法及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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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不到三倍 我覺得沒不合理 而且到時候你是用這價分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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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法且鐵工廠都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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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實價登錄,同一條路的透天厝成交金額為1坪1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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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物合法且地上權登記為我們的,那對方是否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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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我家的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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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物登記地上權是不必擔心拆屋還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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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建物)成交價跟土地價格不能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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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登記地上權且還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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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買方自然是不能訴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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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法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物,那就不必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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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又有地上權,超出市價的土地,有人要買的話,就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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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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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最後你家真要賣持分的土地時,買方反而縮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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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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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原PO到時候能說一下最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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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8:39, , 27F
感謝各位大大的說明,目前事情已經在處理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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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18:39, , 28F
有後續發展再跟各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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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5:08, , 29F
剛剛查實價登錄,同一條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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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BastyM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