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調解成立後再申請與第三人調解?
前陣子因為職災的關係有與對方申請調解
最後以五萬元調解成立
但最近公司又收到一張要進行調解的通知單
是對方要與公司請求賠償
但事情發生我是受傷的那個...是對方傷害到我
對方好像不甘心支付那五萬元,想要讓老闆與她共同支付
調解成立是因為不想上法院,會花很多時間
老闆事後有給我補償金額,替我支付部分費用
我現在不懂的是..
明明這件事我與對方已經調解成立了
為什麼對方還可以再申請與公司調解『損害賠償』?
而且這樣申請真的合理嗎?
畢竟受傷的是我..若要賠償應該是我去申請老闆
怎麼會是對方傷害我又可以要求老闆一起與她支付?
再加上當初調解成立的單上並沒有寫明可以與他人共同支付
對方這樣做真的合理嗎?
請大家幫我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155.18.95
※ 編輯: smile3513 來自: 182.155.18.95 (02/09 17:33)
噓
02/09 23:03, , 1F
02/09 23:03,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