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調解成立後再申請與第三人調解?

看板LAW作者 (呱呱呱呱呱)時間11年前 (2013/02/09 17:32), 編輯推噓-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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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因為職災的關係有與對方申請調解 最後以五萬元調解成立 但最近公司又收到一張要進行調解的通知單 是對方要與公司請求賠償 但事情發生我是受傷的那個...是對方傷害到我 對方好像不甘心支付那五萬元,想要讓老闆與她共同支付 調解成立是因為不想上法院,會花很多時間 老闆事後有給我補償金額,替我支付部分費用 我現在不懂的是.. 明明這件事我與對方已經調解成立了 為什麼對方還可以再申請與公司調解『損害賠償』? 而且這樣申請真的合理嗎? 畢竟受傷的是我..若要賠償應該是我去申請老闆 怎麼會是對方傷害我又可以要求老闆一起與她支付? 再加上當初調解成立的單上並沒有寫明可以與他人共同支付 對方這樣做真的合理嗎? 請大家幫我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155.18.95 ※ 編輯: smile3513 來自: 182.155.18.95 (02/09 17:33)

02/09 23:03, , 1F
公司收到請公司法務或法律顧問處理 沒有稱機請一個
02/09 23:0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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