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告訴期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2/04 16:36),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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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罪,受害人可在6個月內向司法機關提起告訴 關於這點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若被害者於6個月內到派出所報案,並已經向員警表明要提告 但因為派出所作業時間過長,當案件送交到地檢署時已逾6個月了 在這種情況下該案件會被地檢署駁回嗎? 希望版友能幫小弟解惑,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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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見認為,告訴是向追訴機關表明訴追之意思表示,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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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除檢察官為偵察之主體機關外,警察另為其輔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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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察為告訴之時,告訴已經發生效力;檢察官部分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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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偵察“發動”之時點,與之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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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3tCZh4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