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賄賂罪~
在新聞看到永和環河道路的貪瀆案 故想來請教一下關於賄賂罪的問題
設有一甲父,其為公務員,有對一A案進行裁量之權,
一甲子,其為甲父之成年兒子,乙之朋友。
一乙 ,其為該A案之相對人,
若乙因欲影響該甲父對A案之裁量,而對甲子交付價金以換取甲子向甲父之請求,以欲影
響裁量結果,而甲父受甲子之請求後,於其裁量權之內使乙得一較利益之處分,請問甲父
該當何罪?
〔刑§1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要 求 :甲父未要求價金(或其他不正利益) ,故無此之適用。
期 約 :甲父與丙之間尚無合意及對價之期待,故無期約之適用。
收 受 :收受價金者為甲子,而甲父未收受利益,自無收受賄賂之適用。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明知違背法令:甲父於其裁量範圍內以為處分,自無違背法令之情事。
問一:於本案中,甲父、乙、甲子均無罪?
問二:請問成年兒女之利益算不算『其他不正利益』?
問三:於裁量之內的合法行政處分是否會觸犯圖利罪?
以上(本問並非作業 XD) 請版上先進不吝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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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1.21.159.67 (02/01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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