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資爭議 (急)30號一定要寄存證信函

看板LAW作者 (Zane)時間11年前 (2013/01/29 20:5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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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群派遣於某單位(C)的派遣工,因為前公司(A)沒有標到今年度的標,而由新公司 (B)得標,因此我們就和B簽約。那我們想依勞基法跟A要預告工資及資遣費是否可以成立? 當初我們與A簽訂的合約第一條雖有載明工作起迄日期,但依勞委會勞資2字第0980125424 號函--人力派遣公司不得配合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 ,且經過勞資爭議調解後雙方都認同此契約為不定期契約 契約有載明工作內容(就是完成派駐之C的工作)及工作地點 資方主張 A主張在1月1日我們的契約繼續有效,而且A說有調職通知告知我們(實際上沒人收到),只 是我們未到職,因此連續曠職多日後依勞基法將我們解職,而且A說1月1日後我們已跟B簽 約所以顯見不想去新派地點(這是A的重點而且調解主席也認同,但其實所謂的新派地點是 他們公司內部並非新派遣地點,你知道的派遣公司內哪有可能有這一大群人的職缺) 勞方主張 合約上已明列契約要件(應該意思是起迄日),然契約要件消滅前並無直接告知勞工後續工 作內容地點,且資方於最後一天(A與C契約終止日)下班後發給離職通知書(但其實沒人寫 ,而且我想就算寫非自願離職A大概也不會收),所以跟A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我的主張 我認為是既然是不定期契約即契約第一條無效(約定工作起迄日)且依民法二四七條之一契 約內容顯失公平則無效(因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一項且使我們無法拿到應給的預告工資及資 遣費) 而我們的契約已明定工作內容及地點,A在與C之契約終止後已無法繼續執行與我們的合約 內容(即工作地點及內容)所以依勞基法14條六款終止契約,A應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問題 一、哪個主張上法院最後會贏? 二、勞方跟我的主張哪個部分需要舉證? 三、依照勞方的主張可以拿到預告工資嗎?(因為他承認起迄日有效) 四、我們契約的起迄日約定到底有無效力?是否可以拿的到預告工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5.115.134

01/30 02:43, , 1F
第一家派遣願意花錢養著直到有地方送不行嗎?
01/30 02:43, 1F

01/31 17:37, , 2F
A公司在12月底就來發離職單了 只是大家都沒寫
01/31 17:37, 2F

01/31 17:58, , 3F
那妳們慢慢玩吧 判決出來記得回報啊 XD
01/31 17:5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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