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租賃提前解約的疑問 (房東主張)
問題一:
請問如果是房東(甲方)主張提前要我搬走,而非因本人(乙)方違反合約
但合約若無提及甲方欲中止合約時的賠償辦法
乙方可以另外的合約與甲方協議終止合約的協議條件嗎?
或如此乙方可以主張契約期間終止前不搬離?
問題二:
鄰居(同為房客)屢次因我養的狗一直叫為由來敲我的門
我因此於出門期間用監視錄影錄下狗僅在鄰居經過家門前才吠叫
並且也錄進鄰居有對狗(也就是我屋內)喊叫的聲音
本人因對方是男人且感覺他脾氣不好,不敢開門面答(他曾在門口罵難聽的話)
且對方要求狗整天不能吠叫,實在強人所難!
請問多大聲才算是噪音? 有規定是幾分貝嗎? 其他鄰居的狗也常再叫
但這男人偏愛找我麻煩...如他仍再來敲門打擾是否有甚麼辦法請他不要打擾?
※ 引述《grf (grf)》之銘言:
: 大家好
: 請問一下,假設跟房東簽約租屋
: 合約中有一條明定:房客提前終止合約,違約金是二個月租金
: 但又有另外一條規定:雙方中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約,須對另外一方付損害賠償責任
: 我的疑問是,假設是房客提前終止合約,對房東的損害賠償是否僅止於那二個月違約金?
: 假設簽約租一年,三個月後終止合約,並且在終止合約前也已提前告知房東無法繼續租賃
: 房東可否主張剩下九個月租金作為損害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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