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租賃提前解約的疑問 (房東主張)

看板LAW作者 (認真就輸了)時間11年前 (2013/01/06 17:48),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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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請問如果是房東(甲方)主張提前要我搬走,而非因本人(乙)方違反合約 但合約若無提及甲方欲中止合約時的賠償辦法 乙方可以另外的合約與甲方協議終止合約的協議條件嗎? 或如此乙方可以主張契約期間終止前不搬離? 問題二: 鄰居(同為房客)屢次因我養的狗一直叫為由來敲我的門 我因此於出門期間用監視錄影錄下狗僅在鄰居經過家門前才吠叫 並且也錄進鄰居有對狗(也就是我屋內)喊叫的聲音 本人因對方是男人且感覺他脾氣不好,不敢開門面答(他曾在門口罵難聽的話) 且對方要求狗整天不能吠叫,實在強人所難! 請問多大聲才算是噪音? 有規定是幾分貝嗎? 其他鄰居的狗也常再叫 但這男人偏愛找我麻煩...如他仍再來敲門打擾是否有甚麼辦法請他不要打擾? ※ 引述《grf (grf)》之銘言: : 大家好 : 請問一下,假設跟房東簽約租屋 : 合約中有一條明定:房客提前終止合約,違約金是二個月租金 : 但又有另外一條規定:雙方中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約,須對另外一方付損害賠償責任 : 我的疑問是,假設是房客提前終止合約,對房東的損害賠償是否僅止於那二個月違約金? : 假設簽約租一年,三個月後終止合約,並且在終止合約前也已提前告知房東無法繼續租賃 : 房東可否主張剩下九個月租金作為損害賠償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97.33

01/06 19:03, , 1F
該不會是因為你家狗太吵 房東才要你搬吧
01/06 19:03, 1F

01/06 19:04, , 2F
不要養就不會有強人所難問題了
01/06 19:0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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