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聲請裁定本票的更正(裁定前)
某人向家母簽了本票,嗣後卻未償還,
家母隨即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後會拿到強制執行狀然後才依此強制執行...
可是現在在第一個步驟就有問題,
聲請裁定本票的聲請書上,家母比對本票上的對方簽名然後謄寫,
詎料法院來電說家母將對方的名字寫錯了,
對方本票上簽的是「真」,而對方戶籍謄本上的是「眞」,
這兩字有書寫體與印刷體之別,所以應該是要以戶籍謄本上為準,
於是法院要家母更正,問題來了:
請問這個「更正」需要填寫什麼樣的特定表格嗎?
因為在司法院網站中找到的「更正」是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的「聲請更正錯誤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好像是裁定之後的「更正」,跟現在尚未裁定之前的「更正」不一樣,
因此想請問在最初尚未裁定時的「更正」,是否有需要填寫特別格式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3.7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