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兼職打工想離職
我今年9月應徵某行銷公司當PG
排班制
9/18第一次上班
到今天10/22我跟督導說
我要去補高考,只能做到10月底
他回我說"公司規定離職要一個月前提出"
"員工手冊沒看嗎?"
"簽到職證明的時候不是看過了"
我"你又沒給我看"
我"當初也是9月底問你何時領薪水,你才給我填員工到職證明"
督導"那你自己要跟我要來看阿"
督導"而且最近活動很多耶,我不想再找新人"
我當下都無言了...誰知道會有那個東西?!
而且不想找新人但是我不想繼續做啊!!!
再說到現在我都不知道那家行銷公司名稱
就莫名其妙的接到電話"下星期可以開始排班了嗎?"
然後就莫名其妙地做到現在
我真的很不適應這個工作
實在不想再多待一個月
而且課業根本應付不過來
這樣算一算
我工作大月1個月多
我查了勞基法
他上面寫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我真的做不下去了
但是我10月的薪水還沒拿到
請問勞基法可以用在兼職打工嗎?
扣薪是否違法?
可以的話我要馬上寫e-mail和簡訊給督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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