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肇事逃逸成立否
請教板上先進
家父於下交流道時,因前方緊急煞車,造成家父煞車不急,擦撞到前方車輛,
後續雙方因高速公路上車多,相約至交流道下再談,(雙方的車皆可正常發動)
結果當家父下交流後,等了約10幾分鐘未看見對方的車,此時致電110並轉國道警察備案
警察說"只要留個電話跟姓名及事發地點,因為沒有對方的車牌號碼,所以這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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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家父回家後,就接到警局打來的電話,說對方要告肇事逃逸,
並與警察約好明日中午前往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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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程序上好像怪怪,所以想請問一下,
1.此時對方控告家父肇事逃逸,是否成立呢?!?當時對方有下車拍照
(撥打110的通聯記錄是否可做為證據呢)
2.備案時,不是應該要留下車牌號碼嗎?!為何家父說警察沒有問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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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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