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離婚家暴的訴訟程序
大家好,
想請問離婚和家暴相關問題:
1."家暴保護令"的開庭審理日期在"離婚調解"日期之後,
離婚之訴是對方提出來的,
是不是能請求將調解日期變更為家暴案審理之後?
如果以此為由,不參與調解,是否為正當理由?
2. 請問要如何在調解或訴訟中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3?
(1)如何得知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
(2)主張這項權利,需要附證明嗎?
(3)需要事先假扣押嗎?
謝謝各位朋友們的幫忙:)
註:民法第1030條之3: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編輯: dindone 來自: 114.41.100.112 (08/31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