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簡訊告知對方不當得利要寄存證信算恐嚇?

看板LAW作者 (igota)時間13年前 (2012/08/31 01:45),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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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的大大們, 小妹最近愈到一些糾紛,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疑問, 懇請各位多多指教。 問題開端因個人疏失而匯錯款。 關於法律問題為:不當得利、侵佔罪及恐嚇罪等是否成立? ----------------------------------------------------------- 我是在學校處理一些報帳業務的兼任助理, 由於填寫請購單時我勾選錯誤,看錯一個數字, (其個人資料顯示身分證末三碼只差一個數字,前三碼及英文字皆相同,中間則顯示*) 總之,因為我的疏失,學校匯至同名不同帳戶的人(已畢業且成年,非學生)。 (請購單上有蓋我的負責章) 發現後,我向學校"總務處"---出納組說明錯誤, 他們將該人的電話給我,請我先與該人連絡。 當月22日早上十點電聯未通,之後下午打一次、晚上打兩次皆無接聽。 中間傳了一些簡訊請他盡速與我聯絡,但都沒有下文。 最後,22日晚上是由自稱該人的友人打來詢問原委, 我跟他講明後,協議他們先去刷簿子並電至學校確認後再談, 並且傳訊將學校出納組的負責小姐分機給他。 事隔一週該人手機仍然不接,最後我回撥給當初打來的那位友人, 他說有打到學校"教務處",學校說沒這回事。 然後又說刷了簿子沒看到這筆款項。(感覺要被坑了...羅生門) 之後我傳給受款人簡訊,告知明日我會盡速至學校提出證明, 也請他們務必確認款項或是否可出示證明,不然要麻煩台端至警局協助釐清事實, 未來也可能會採取一些法律行為(存證信函), 也請他們注意不當得利與侵佔行為成立要件,感謝配合。 隔天我立刻到學校再次確認已匯入款項, 學校電洽銀行,銀行說他們還沒刷本子。 接著學校出納組小姐幫我連絡他的家長, 然而對方火氣很大?,並且說要去警察局... 最後要我們派人親自過去家中見面說明就...掛電話。 (電話約2分鐘,出納組的小姐只講到兩句話(且我認為態度並沒有不好耶) (第一句:你們可以去警察局,第二句:xxx請聽我說) 而後我傳簡訊告知該人, 請他盡快去刷簿子,且銀行確認你們尚未刷過本子, 也希望家長能了解問題,可能有不當得利,亦可能牽涉侵占罪, 再電至其友人,幫忙轉達,約時間見面。(因為直覺其家長可能不易理性溝通) 而後沒多久我接到他家人電話,叫我直接過去, 還一直罵行政人員態度很差, 和我晚上12點打去騷擾他們(事後我查證,是他自己搞錯亂罵一通) 還好對方家再同一縣市,我立刻趕了過去。 見面後家長還是一直罵, 最後去銀行才知他們從98年至今未刷過帳簿, 所以已經被鎖住(?),無法使用補登機補登。 總算...錢拿回了。 但當晚十點左右我接到自稱他姐姐的人打來, 指責我們不會處理事情態度又差, 還說我傳簡訊的內容說要寄存證信函、告訴他們有不當得利和侵佔可能等問題是在恐嚇! 還說他是記者,一定會去學校問個清楚!甚至要找我們老師談! 且又說學校去查到他們未刷簿子,是洩漏個人資料! 最後是我哭後他才肯罷休...然後他說不會來找我們老師。(但沒說不到學校鬧...) 請問專業的大大們, 最後該人姊姊所述的恐嚇罪成立嗎? 雖然是我有錯在先~ 但我等了又等,最後等到對方惡言相向還亂罵我們一通... 這都不打緊,竟然說我恐嚇... 難道匯錯款,聯絡不到對方也不能寄存證信函? 另外,想請問假設對方知道我們匯錯款了,但卻不承認有收到, 這樣是否算是侵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45.171

08/31 02:01, , 1F
合法手段不構成違法
08/31 02:01, 1F
@補充說明:家長打到教務處卻非總務處,當然查不到此事... 查證錯誤,又因本子刷不出資料才誤以為我們是詐騙, 但當事人不願我們正面溝通,又無委託家人與我們協商, 家長說他是社會新鮮人不懂事,說我不應該打給他談...(怪我們沒打家裡...) (不過,22日晚上我其實有打到他家,但未說明原委, 因我想先直接面對當事人談,而後請家長轉達,讓當事人回電, 但當事人仍未回電...僅由友人轉達) ※ 編輯: KIRIN6300 來自: 114.43.145.171 (08/31 02:47)

08/31 03:55, , 2F
不用擔心,嚇唬你的而已
08/31 03:55, 2F

08/31 11:32, , 3F
若你真有提告權而妳的提告沒逾越不算惡害之通知不成恐嚇
08/31 11:32, 3F
雖然匯款明細寫上學校名字,但實際上是我蓋章請款,請學校匯入該人帳戶。 請問~這樣算是無提告權嗎?要由學校提告? ※ 編輯: KIRIN6300 來自: 114.43.145.171 (08/31 15:19)

09/02 04:55, , 4F
告你恐嚇不成立 民法不當得利成立 侵占應該不成立
09/02 04:55, 4F
文章代碼(AID): #1GFwRHl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