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雇主要求我重簽勞動契約
我有打電話問過高雄勞工局,但還是有些不懂之處,希望能有人幫忙解答。
◎我的雇主是政府(教育機構),而我在國小附幼工作,因此契約內的甲方為園所
但多半的契約內容是依照政府訂定而行。
我在8/1 跟甲方簽訂契約,而政府在昨天來文,修改契約內容,
主要是上班時間要從原本的7:30~4:00,改成8:30~5:30
接著要我重簽,但政府也說明可以不簽,但要照著第二份契約做
→勞工局說我可以不要重簽,第一份契約依舊有效力存在
而我第一份契約已註明上班時間7:30~4:00
這樣我該怎麼做呢?
※此外,在契約中第17條 法令級團體協約之效力,中提到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
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這個意思是說,如果他來一份公文,就可以隨意更改我的上班時間嗎?】
希望能有人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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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2.122.16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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